申请书
安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树田,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岳县岳阳镇凤山路北段62号一幢二单元301号,联系电话:
申请人:方华菊,女,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岳县岳阳镇杨家湾路164号一幢二单元201号。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确认安岳县人民法院(2016)川2021执365号之二执行提取的安岳县永清镇财政所544700元执行款是荣小兵、方华菊、周勤富、陈树田组成的合伙组织的财产并回转执行。
事实理由
根据安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川2021民初2556号、2557号、2558号有关确认,安岳县永清镇店子村、盘龙村、新庄村村民委员会共同欠荣小兵、方华菊、周勤富、陈树田组成的合伙组织承揽其通畅公路款138.88万元,其中,店子村欠80800元、盘龙村欠630000元、新庄村欠678000元。安岳县人民法院(2016)川2021执365号之二执行提取的安岳县永清镇财政所544700元执行款应当是荣小兵、方华菊、周勤富、陈树田组成的合伙组织的财产。根据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川20民终36号、37号、38号认定:如果不查清村民委员会究竟欠工程款的数额、该案将难以执行。为了便于涉案款项的执行,特申请贵院依法回转执行544700元到荣小兵、方华菊、周勤富、陈树田组成的合伙组织名下。
此致
申请人:
2018年4月23日
陈树田、方华菊与安岳县永清镇新庄村、店子村、盘龙村承揽修建通畅公路合同纠纷一案,经过一审,上诉、书面审理后发回重审、重审后再上诉、再二审,2018年2月6日,再发回重审。以上是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发回重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