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钓被拘留升级为三人被刑拘86天,申请赔偿过期?
2025-03-03 08: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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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被刑拘检察院不起诉三人申请国家赔偿 庭审后的

                                 代 理 意 见-----胡代国--2025年3月3日

国家赔偿委员会:

赔偿请求人夏X琼、邓X科、邓X辉(以下称请求人)不服安岳县公安局违法拘留、资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申请国家赔偿听证一案,委托安岳县法律服务部工作员胡代国代理参加听证会。

2019年11月6日,公安局涉嫌偷鱼盗窃罪分别羁押请求人27天、29天、29天, 2024年10月17日,请求人再次申请公安局赔偿人身自由权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

公安局辩称:根据安岳县检察院于2022年9月2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请求人于2024年10月17日才申请赔偿,经审查认为:赔偿申请超过请求时效二年且无正当理由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接着,请求人申请市公安局行政复议被驳回。被迫提起诉讼。

2025年2月27日9点,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委员会举行听证会。

法官经过审理,总结了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请求人2024年10月17日申请公安局赔偿是否超过法定二年时效;

二是公安机关办理本案的程序是否合法。

如果超过了时效,本案就不审下一个问题了,如果没有超过时效,就要接着审理公安局办案程序是否违法,如果办案程序违法,就要审理赔偿问题。

针对法官总结的上述争议焦点,本代理人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一、请求人于2024年10月17日申请赔偿没有超过法定的二年时效?因为这是第三次申请公安局赔偿。

二、本案的赔偿节点不应当从2022年9月2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日计算。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明确认定:请求人违法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一百八十九条之、《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等规定,公安局收到检察院对请求人的不起诉决定书后,应当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否则公安局的办案程序违反前法规定。

三、本案的基本事实证明请求人在自己家被淹没的承包地里钓鱼无罪。

1、 修建书房坝水库淹没了请求人的承包地,人均只有几分地。特别是在雨季,请求人的承包地几乎全部被淹没,淹没的承包地没有得到任何经济补偿。请求人长期上访无果。

2、自从1964年水库建成以来,来自四面八方钓鱼的领导和群众络绎不绝,水库管理站还花公款修建了大型钓鱼台,方便领导钓鱼(见附件1图片钓鱼台)。

3、管理站还用公款每天200元雇佣夏兴琼煮饭,用公款买酒菜,由站长等人陪同领导们吃吃喝喝,真是美哉乐哉!公开对抗中央八项规定。

请求人被拘留释放后,委托代理人在网上在国家信访局举报,该钓鱼台才被撤销。

评论:为什么领导们钓鱼合法有奖?

为什么其他人几十年钓鱼没有处罚?

为什么请求人钓几条鱼被行政拘留后又升级为刑事拘留?这不是典型的小过重罚,无罪也被刑拘吗?

四、2019年11月6日,是夏X琼55岁生日,大姐代X方来夏X琼家作客。

午饭后,夏X琼与丈夫邓X科陪大姐坐着队上的小船去书房坝水库游玩。邓X科钓到白莲鱼1条,夏X琼没有钓,邓X科的弟弟邓X辉在岸上自己被水淹没的包谷土里约到白莲鱼1条,每条鱼估计1斤多。

五、2019年11月8日10时许,夏x琼只穿了内衣内裤,两个男民警闯进其卧室,将从来没有钓过鱼的夏x琼从床上拉起来带走(即使违法,也应当是女民警抓女人)。接着,邓X科、邓X辉也被抓。分别拘留请求人5日、15日、10日(见附件2拘留证)。

请求人不服,被释放后,委托代理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安岳法院确认该拘留行为违法,要求撤销该拘留行为并给与赔偿。

六、2019年12月26日9时,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公安局却以请求人涉嫌犯偷盗罪为由,在法庭上将三人带走刑事拘留。夏X琼说:我是去耍,没有钓鱼更没有犯罪。民警不听其申述。

七、检察院收到公安局对请求人的起诉书后,经过审查认为犯罪证据不足,发回公安局补充侦查。

接着,公安局2021年7月7日对请求人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安公(刑)解保字【2021】21号。

八、请求人自以为没事了,于2022年3月14日,向公安局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

公安局出具了“接收凭证”三张(见附件3“接收凭证”)。

九、不久,公安局向检察院再次递交对请求人的补充侦查材料及刑事起诉书。

请求人被检察院再次采取强制措施,因为新冠病毒流行严重,检察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请求人及亲属签保证书(见附件)。

十、检察院通过再次审查后,于2022年9月2日对请求人分别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安检刑不诉(2022)111号、112号、113号(见附件4)。检察院认定:请求人不构成犯罪。

但是,不起诉决定书上没有告知下一步请求人该如何救济,找谁赔偿?

公安局收到检察院对请求人的不起诉决定书后,也没有告知请求人下一步该如何维权。

根据上述客观事实,本案应当视为请求人“不知道”何时申请国家赔偿。

十一、根据2025年2月27日16时许,请求人在安岳县纪委接待室对公安局原法治大队长的对话录音证明:请求人及代作方四人曾经多次到公安局法制大队长办公室,请求解决钓鱼被刑事拘留撤销案件及赔偿问题(见附件手机录音或录音光盘)。

十二、由于公安局没有依法作出撤销案件通知书。请求人被迫向省委巡视组第四组递交了举报材料。

2023年8月,第四巡视组在安岳图书馆接待群众两个月。

2023年8月24日,请求人向第四巡视组举报:“请求责令安岳公安局依法撤销对邓X科、邓X辉、夏X琼涉嫌盗窃罪的取保候审;撤销涉嫌盗窃罪的案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赔偿请求人被羁押期间的人生自由权费用。”并提供了证据,说明了理由。

根据 “今日头条”胡代国的账号“勇敢的天空xr”2023年8月24日的文章:邓x科等向省委第四巡视组举报:请求省委第四巡视组责令安岳公安局依法撤销对邓X科、邓X辉、夏X琼涉嫌盗窃罪的取保候审;撤销涉嫌盗窃罪的案件,......(见附件截图)

上述事实证明:本案“知道”国家赔偿的节点,应当从知道公安机关作出了《撤销刑事案件通知书》之日计算。不应当以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书之日作为节点。但是,公安机关至今没有作出《撤销刑事案件决定书》,一方面证明公安局办案程序违法,另一方面证明请求人于2024年10月17日申请国家赔偿,并没有超过法定时效。

十三、公安局为了不赔偿,故意不作出《刑事件撤销决定书》,公然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及《刑事诉讼法》第16条。

十四、第一次去检察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有6人,由驾驶员Xx开车,由法律服务部负责人胡建带队。

2023年10月25日上午9时许,请求人包车来到安岳县风山路421号胡代国的办公室,一同来的有代x方、驾驶员XX等五人。

胡代国事先为请求人书写好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等请求人签字捺印后,安排法律服务部经营者胡建带领该六人,去到检察院检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

门卫唐XX是胡建的熟人,门卫登记了夏X琼的身份证信息,然后带六人来到信访接待窗口。

接待窗口的工作人员是一男一女。工作人员搞不清该不该收请求人的申请书,立即去请示了领导后,告知请求人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应当交到安岳公安局,因为检察院没有批准公安局逮捕请求人。

当日15时许,请求人坐着早上来那个车去到公安局,请求人与代X四人上到五楼大队长办公室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

接待人员告知,申请国家赔偿还未到时间,你们回去等待通知,工作人员拒绝接收请求人的申请书。

上述事实有驾驶员XX的证言、有代作X的证言、有胡建与门卫XX的通话录音、还应当有检察院及公安局门卫的登记记录、有胡代国QQ邮箱下载的请求人的《国家申请书》。

上述事实证明:请求人在2023年10月25日向检察院和公安局递交国家申请书,工作人员没有收是事实。

但是,请求人回家后一等再等,公安局一直未发出《撤销案件决定书》。

所以,2024年10月17日,三人再次向公安局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

上述证据形成了证据锁链,锁链证明:请求人2024年10月17日申请国家赔偿并没有超过法定二年的时效期间,

但是,2024年10月28日,安岳公安局收到请求人的申请书后,作出了《刑事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决定书辩称:“本机关收到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刑事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赔偿请求超过时效且无正当理由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见附件6)

三人不服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

2024年12月30日,市公安局以同样理由,维持安岳县公安局《刑事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7)

申请人仍然不服,被迫向资阳中院国家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其中邓x科的请求是:判决被公安局羁押29天的人身自由权费13410.76元(462.44元X29)、精神抚慰金200000元及维权期间的误工费10000元、车旅费1000元。复印打印费100元、委托法律服务部代理人维权的劳动报酬5000元。合计50410.76元。

邓X辉申请的赔偿项目和金额与邓X科的相同。

夏X琼被羁押的是27天,所以申请赔偿的人身自由权费是12485.88 元(462.44元X27),精神抚慰金20000元及维权期间的误工费10000元、车旅费1000元。复印打印费100元、委托法律服务部代理人维权的劳动报酬5000元。合计48585.88元

以上就是本案形成的原因经过。

十五、法院收到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书》后,确认赔偿义务机关是安岳公安局。确认案由是违法拘留。

十六、公安局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作出如下答辩:

答辩内容:2024年10月31日我局收到夏x琼等三人申请国家赔偿申请书,经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安岳公安局以邓x辉、邓x科、夏x琼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28日对三人 采取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对三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同日释放,2022年9月2日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对赔偿请求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并制作了宣读笔录,经审查,请求人于2024年10月17日向安岳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安岳县公安局于10月28日以超过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第二条第一款“赔偿请求人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申请赔偿的,请求时效期间自其收到决定撤销案件、终止审查、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再审改判无罪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的赔偿时效为两年...

安岳县公安局认为: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市公安局予以了维持。

请求人的代理人对公安局的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对公安局五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五份证明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十六、针对公安局的答辩观点。请求人作出如下反驳;

请求人认为:公安局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日起计算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节点,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因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认定请求人违法行为轻微,不构成犯罪。该决定书没有告知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时间,公安局收到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后,没有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送达给请求人,请求人不知道申请公安局赔偿的时间。因此,2024年10月17日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没有超过法定的二年时效期间。

事实:

本案是公安局违法拘留请求人,并不是检察院违法拘留请求人,法院所定赔偿义务机关是公安局不是检察院,案由是公安局违法拘留。

虽然检察院于2022年9月2日对请求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但是,公安局至今未对请求人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在公安局的档案里,请求人仍然还是犯了盗窃罪的嫌疑人。这证明公安局对检察院不予起诉决定有异议,还准备继续对请求人进行立案侦查。

法律:公安局适用法条不当或者对有关法律认识理解错误。

本案应当适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 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或者通知当事人。”根据前述规定,结合检察院已经认定请求人不构成犯罪,那么,公安局拒绝作出《撤销案件通知书》的行为程序违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 “ 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根据前述规定,结合检察院已经认定请求人不构成犯罪,那么,公安局拒绝作出《撤销案件通知书》的行为程序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在以上五项情形下,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前法规定,结合检察院对请求人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公安局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对请求人的《刑事案件撤销决定书》。否则公安局的行为程序违法,

十七、法律人士认为:公安局立案后的撤销规定为:经过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法律人士认为: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其含义在于当检察机关在对被告人涉嫌犯罪之行为进行深入审查后,确认被告人的行为并未达到司法认定的程度,或是存在法定的其他不应受到刑事追责的情况下,所做出的一项正式决断。实际上,这是由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一份终止诉讼程序的权威判定。

当然,检察院对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一般情况下,办案单位不一定就可以撤案了,办案单位还有权进行补充侦查,有权移交给其他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有权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上级机关提出异议。但是,就本案而言,检察院已经以犯罪证据不足,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过一次,并未发现新证据,根据有关规定,办案单位只能补充侦查一次。所以,公安局无权再次补充侦查。

再说,之前公安局已经对案涉三人进行过行政拘留,根据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公安局无权再次行政处罚。

再加上公安局并没有对检察院作出的不予起诉决定向上级单位提出异议。表示认可检察院有关请求人不构成犯罪的认定结论。

根据上述事实证明:公安局在收到检察院对请求人不予起诉决定后,三日内不作出《撤销案件通知书》的行为程序违法。同时证明请求人于2024年10月17日申请国家赔偿并未超过法定的2年申请时效期间。

综上所述,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合法有据,没有超过法定的时效期间,公安局的办案程序违法,应当赔偿请求人被违法拘留的人身自由权等费用,请求国家赔偿委员会支持如上请求事项。

此致

                                代理人胡代国 202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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