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X:民间借贷纠纷胜诉--胡代国代理第445例
2021-08-12 09: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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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8月11日,谭X与张X“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安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2021民初3148号民事判决:限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谭永元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12月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偿还之日止)......

民事起诉状

原告:谭永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代国,联系电话15984216745

被告:张X

被告(担保人系张的父亲),张XX

被告(担保人系张的母亲)谭X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按照2020年8月24日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偿还义务,立即偿还借款5万元及超期利息每月25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理由

       原告与被告是同组的村民,平日关系较好。因被告家曾经在安岳县城七星美开起装修门市,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因没有及时还款,借条换了一次又一次,最后写下的借条是:今借到安岳县两板镇交通街155号谭永元人民币30万元(叁拾万元整),其中2017年8月20日第一次借款20万元。第二次于2017年8月30日借款5万元,第3次借款5万元。以上借款全部是现金借支,未经银行转账。此款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5万元,其余25万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剩余15万于2022年12月30日前付清。借款人:张X,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201024853 。手机号18048888708.2020年8月24日,担保人:张XX、谭X,由张X代签捺印,见证人:陈泽伟签字捺印,2020年8月24日。此借条写了第一笔到期后,被告并没有向原告偿还5万元的意思。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法的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诚实信用。特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如上请求。

此致

安岳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附:本状副本三份,借条一张、身份证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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