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礼素与李冬梅、江运等委托买卖社保合同纠纷上诉案的代  理  词
2023-12-22 07: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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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礼素与李冬梅、江运等委托买卖社保合同纠纷上诉案的

代  理  词-----------代理人胡代国-2023年12月21日

尊敬的法官:

原告杨礼素与被告李X梅、资阳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被告2)、被告江X运、第三人崇州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下称社保局)委托买卖社保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原告委托安岳县胡建法律咨询服务部工作员胡代国全权代理本案诉讼活动。

根据原告的起诉内容及诉讼请求、根据被告的答辩以及双方对证据的举证质证,法官总结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买社保的介绍费468040元,被告该不该退?

围绕法官总结的上述争议焦点,本代理人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一是根据被告提供给法院李x梅的在农商银行资阳分行的“账户明细清单”证明开户时间是2016年1月1日,存入现金10元。(见证据1)

杨礼素与江X运的五次通话录音【见附件光盘】证明:2016年1月至2019年期间,江x运与王x东在为崇州社保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买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江x运在电话里承认,为崇州社保局推销养老保险达数百人,都是缴纳了保险金并领取了养老金的,后来,由于被政府取消该数百人的养老金;社保局收取的参保金全部是退了的;公司收取的手续费没有退;虽然,不少人强烈要求退手续费,但是,江x运告诉杨礼素、刘小明不要怕,不要乱说,要稳住,退费与否的争议,这是民事行为,搞不了好凶......

二是根据雁江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川2002民初6144号第4页有关“被告李x梅辩称,一、---2016年3月在我公司老板江运的绶意下,要求我办了一张资阳农村信用社储蓄卡------二、2016年5月左右江运告知公司员工,现在成都崇州可以购买居民养老保险,让大家帮忙宣传,如果购买成功给大家发提成,并开始让大家在微信以及QQ上发广告宣传,下班摆展等一系列拓客动作(见附件3:刘x芳公司QQ号朋友圈)------”

上述一二事实证明目的:杨礼素介绍的在崇州社保局买社保的45人都是通过公司江x运、李x梅在具体操作,江x运安排李x梅通过介绍人杨礼素收取每位参保人代办费2万元是真实的。

三是2016年9月左右,安岳李x然给江x运推销为崇州社保局社保卖社保。李然x又向杨礼素介绍去买社保。第一次,杨礼素向李x然介绍了莫显贵、蒋光滴二人。2016年10月24日,接到江x运通知,可以去崇州银行缴纳社保金了。于是,x李然、杨礼素、莫显贵、蒋光滴等人去到崇州,江x运、李x梅等人早已等着。江x运安排莫显贵、蒋光滴在农商银行办了一卡通。接着李梅x带莫显贵、蒋光滴去了银行缴纳社保金窗口。莫显贵、蒋光滴分别交费后,银行工作人员给予二人一张发票:四川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条码号0830246---,缴费时间2016年11月  日,个人名称----,缴费金额48351.60.崇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收费专用章。

莫显贵、蒋光滴买社保完事后,杨礼素立即将代办费现金给了李x然。李x然立即给了江x运【李x梅】。当时,江x运说:以后买社保的钱转给李x梅的银行账户,手续费可以给现金。每人手续费2万元,买一个给一个。杨礼素只看见有个小姑娘跟着江x运,不知道二人是什么关系。后来,才知道李x梅是公司员工,负责推销社保收取代办费。

四是2016年10月的一天,蒋仁碧、刘小明夫妻委托杨礼素买社保。

李冬梅收到杨礼素转交唐文高、姚代勇、陈昌建、孙中淑等四人买保险的介绍费各2万元现金,李冬梅没有写收条。具体经过事实如下:

1.蒋仁碧在作证时证明:杨礼素把可以委托人去崇州买保险的信息告诉了我夫妻。于是,最先有唐文高、姚代勇、陈昌建三人就委托我夫妻买社保。

2.大约是2016年10月10日,唐文高、姚代勇、陈昌建等三人将其身份证原件、户口薄原件交给我,我交给杨礼素邮寄给李x梅。由李x梅将参保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交社保局审查做“文章”。即把参保人在安岳的住所地改写为成都市X街道X门牌。崇州社保局就可以卖社保了。

2016年10月28 日,李冬梅通知:唐文高、姚代勇、陈昌建可以带钱去缴“社保金”了。

2016年10月29日上午,杨礼素、孙中淑及其女儿女婿包车坐孙中淑去去崇州,李x梅在简阳上车,五人一起去崇州。

刘小明、蒋仁碧夫妻包车带着参保人唐文高、姚代勇、陈昌建也同时去到崇州。

首先,李梅安排唐文高、姚代勇、陈昌建、孙中淑等四人带上身份证在成都农商银行办了银行卡。

其次,李x冬梅将社保局给的四公号加上四张银行卡递交给社保局在银行收费窗口服务员。

接着,唐文高、姚代勇、陈昌建、孙中淑等四人分别交给工作人员社保金48351.6元。

最后,社保工作人员分别开给一张收社保金的发票:其中唐文高持有的四川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条码号0830246218,缴费时间2016年10月29日,个人名称唐文高,缴费金额48351.60.崇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收费专用章。

孙中淑向法庭提供了一张“成都农商银行《个人客户业务申请表》”,该表只要内容:存款人姓名:孙中淑,存款人身份证号码51102319530218----

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子镇-------

现住址:成都市温江区百马小区3幢

------金额四万玖仟元-----

值得法官注意的是,办一卡通时,为什么要把实际没有的住址填写为虚假的“ 现住址:成都市温江区百马小区3幢”呢?这不是有明显地要通过个更改户籍地去骗保吗?因为只有将外地户籍地址改成成都户籍地址,银行才能办一卡通。看来有人为了利益,与银行工作人员联合办理虚假的“一卡通”为有人骗保提供方便。

本代理人认为,江X运为了给崇州社保局推销保险,办了不少“成都农商银行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将不少安岳人的户籍地改写为虚假的成都住址。为不少买到了所谓的“社保”。结果,不少人参保人被骗中介费2万元许。

参保人收到社保局缴费发票时,应当算是委托李X梅代买养老保险成功。等到次月,参保人就可以凭银行卡领取养老金了。

2016年10月29日下午,蒋仁碧将唐文高、姚代勇、陈昌建各给付的代办费每人22000元,共计66000元现金,当着在场8人数给了杨礼素。杨礼素立即当着在场人转交了李X梅现金6万元。

同时,杨礼素还将孙中淑给杨礼素的代办费2万元现金,杨礼素也当着在场人交给了李冬梅。

但是,在场的8人没有看到李X梅写收条给杨礼素。

只是,蒋仁碧要求杨礼素写了一张收条:刘小明交来现金陆万陆仟元正【办了城乡社保】2016。10.29.下午【崇州市】收款。

李X梅对大家说:蒋仁碧好狡猾,事情办完了还要杨礼素写收条。

李X梅收到杨礼素给的参保人现金8万元后,立即把刘小明拉到一旁的小车上说悄悄话:李X梅说:今后有人找你们夫妻买社保,为了你们多得手续费,不给杨礼素那2000元,你们就直接给我联系,我和社保局说好的,买社保的公号指标只给我一家,不给其他任何人。

李X梅还特别说,我代办社保的手续费每人还是2万元。手续费最好给我现金,办好几个给几个人的手续费现金。

我(蒋仁碧)和刘小明商量,担心给现金不稳当。

我们夫妻因为是第一次见到李X梅,不相信。于是,我们夫妻立即去了李X梅所说的公司。看见却有一个公司,而且四处有为崇州社保局推销卖社保的广告,我们相信了。

所以,后来,我和刘小明向李梅X介绍了三十人在崇州买社保,李冬梅将30参保人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送到社保局审查,审查合格后,该30人都买到了社保,并领了养老金。我向李X梅的银账户支付了60万元手续费(代办费)。

蒋仁碧说:后来,因为政策变化,2021年打官司,雁江区法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2002民初1225号等30案判决书,判决李X梅支付给30原告各2万元。

五是李X梅辩称:2016年11月15日至2016年12月30日,杨礼素通过银行向社保局转款28人每人48351.6元,该行为与李梅X无关。应当是杨礼素通过其他渠道帮人购买的养老保险。

江X运公司代理人也作了前述类似的抗辩。

杨礼素认为,被告的上述抗辩理由不成立。下面予以反驳:

1】李X梅、江X运及其公司的抗辩观点已经被前述一至四所形成的证据锁链所驳倒。

2】杨礼素与社保局、与李X梅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

1、2016.11.15,杨礼素向社保局存款缴社保5人,每人48351.6元。

2016.11.16杨礼素农信资分行--4682转李梅X农信账号-- 1378-----95020元。

2、 2016.11.23杨礼素向社保局存款缴社保8人,每人48351.6元。

2016.11.24杨礼素的银账号--5574转李X梅农信账号--1378------78000元 。

3、2016.11.30杨礼素向社保局存款缴社保15人,每人48351.6元。

1)2016.11.30杨礼素通过ATM-卡号4682转李X梅农信账号--6930--47000元

        2) 2016.12.02杨礼素农信资分行--4682转李X梅农信账号--1378--70000元

        3) 2016.12.05杨礼素农信资分行--4682转李X梅农信账号-----1378--48020元

        4)2016.12.16杨礼素农信资分行--5574转李X梅农信账号-----1378--10000元

以上六次汇款348040元

原告特别强调说明:2016年12月16日之前,杨礼素委托李梅X在崇州社保局买社保34人【2+4+28】,手续费每人2万元,共计应当是68万元,减去2016年10月24日、29日给李X梅的现金【4万元+8万元】再减去六次汇款给李X梅348040元,剩余的211960元?

 4、2017.0.306杨礼素农信资分行--8214转李X梅农信账号-----1378---70500元

5、2017.0.3.14杨礼素农信资分行--8214转李梅X农信账号----1378--211500元

6、2017.0.5.11杨礼素农信资分行--8214转李X梅农信账号---1378---360000元

7、2017.0.5.11杨礼素农信资分行--4682转李梅X农信账号-----1378---35000元

以上五次转账747500元

 以上合计:杨礼素共计七次汇款给李X梅-----1,025,040元。

综上,2016年这次起诉仅仅是要求被告李X梅退还2016年10月24日至2016年12月16日所收的代办费468040元【2016年10月24日给的2人现金4万元+2016年10月29日4人给的现金8万元,再加上六次杨礼素6次汇款348040元。】

六是在判决书第3页,被告李X梅辩称:原告所转的1025040元并不全是手续费,其中还有18人购买养老保险的金额,共计969133.6元。剩余50906.4元才能算作代办费。------

原告提出如下反驳:

【一】就本案而言,被告是强者,是本案合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主要责任人,根据法律背后是法理、法律背后是人情、人情背后是利益的法律原则,本案举证责任应当是举证倒置。也就是说,法院应当安排三被告及第三人社保局向法院提供买卖社保全过程中全部证据,而今,被告不讲诚信,法定代表人江运不出庭,也不出示公司账本,社保局也不出庭,也不出示买卖社保的全部人员名单、参保时间、缴费时间等等资料。

一审法院反而认定:杨礼素缺乏证据------

本代理认为,这个案子,如果被告不出示买卖社保的相关账本,杨礼素及参保人所给付的介绍费,多数是要不回来的。可能造成信访遗留问题。

【二】从被告李X梅的账号显示:2016年3月开始,至2018年结束,公司及全体职工都在为崇州社保局推销买卖社保,李X所辩称的杨礼素所介绍的参保人第一次说是12人,后来又说是17人,现在又说是18人。但是,李X梅没有出示相关证据,原告不予认可。

【三】李X梅所出示光盘给杨礼素打电话的录音证据,原告对内容的真实性及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因为,事前没有告知要录音,杨礼素是老年人,耳朵也不好,加之事先没有告知要闻什么内容,李梅X突然打电话问这问那,杨礼素也听不清楚也搞不清楚,只是随口应酬,没有想到被告早有目的,所以,原告对李X梅向法院出示的录音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四】李X梅的账上交易明细显示,转给王X东不少钱,证明王X东是这批买卖社保的主要人物,被告不敢举报王X东是如何联合社保局弄虚作假买社保的。。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告退给原告代办费 468040元。

此致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礼素的委托代理人胡代国,       手机号15984216745,2023年12月21日

蒋仁碧、孙中淑等人的出庭证言:

蒋仁碧:2016年10月的一天,杨礼素对我和丈夫刘小明说:她认识了一个人叫李冬梅。据李冬梅说:她可以为想参保人去崇州社保局代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6年买保险的,社保局收“社保金”48351.6元、买社保的指标公号,由李冬梅公司负责,买成一个社保,李冬梅收代办费20000元。如果有人要买,给她介绍。至于,你我的介绍费与买保险的人协商。

我把这一消息告诉了邻居。10月10日许,有唐文高、姚代勇、陈昌建提出要托我代办买社保。于是,该三人将其身份证、户口薄交给我,我交给杨礼素发给李冬梅。由李冬梅将参保人的户籍地址变更为成都市X街道X号。

数天后,又有吴昌凤、吴前菊、卢秀群、王心莲等四人托我买社保。这四人买社保的钱及手续费共计288000元【72000元X4】,我是一次性转账给杨礼素的。

社保局对唐文高、姚代勇、陈昌建的身份信息审查合格后,发给李冬梅公号(这公号是什么样子,我们根本不知道,只是听李冬梅说,凭社保局发给她的公号,就可以去成都农商银行办“一卡通”,凭“一卡通”才能向社保局的银行账户指定窗口交“社保金”。2016年买社保的缴纳48351.6元了)。

2016年10月28 日,李冬梅通知:唐文高、姚代勇、陈昌建、可以带钱去缴“社保金”了。

2016年10月29日上午,李冬梅、杨礼素、孙中淑、唐文高、姚代勇、陈昌建、刘小明、蒋仁碧等八人来到崇州。

首先,李冬梅安排孙中淑、唐文高、姚代勇、陈昌建四人代上身份证在成都农商银行办了“一卡通”。

其次,李冬梅将四公号加上四张“一卡通”交给社保局在银行收费窗口服务员。

接着,孙中淑、唐文高、姚代勇、陈昌建等四人分别交给工作人员48351.6元。

最后,社保工作人员分别开给一张收费的发票,今天,我提供一张唐文高的缴费票原件给法官看。发票显示:四川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条码号0830246218,缴费时间2016年10月29日,个人名称唐文高,缴费金额48351.60.崇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收费专用章。参保人收到缴费发票时,就算委托李冬梅代买养老保险成功。等到次月,参保人就可以凭银行卡领取养老金了。

当天下午,蒋仁碧将唐文高、姚代勇、陈昌建各给付的代办费每人22000元,共计66000元现金,当着在场人数给了杨礼素。杨礼素立即当着在场人转交给李冬梅现金6万元。

同时,杨礼素还将孙中淑给她的代办费2万元现金也交给了李冬梅。

但是,在场的八人没有看到李冬梅写收条给杨礼素。

刘小明要求杨礼素写了一张收条:刘小明交来现金陆万陆仟元正【办了城乡社保】2016。10.29.下午【崇州市】收款

李冬梅收到杨礼素给的参保人手续费现金后,立即把我(蒋仁碧)拉到一旁说悄悄话:今后有人找你们夫妻买社保,直接给我联系,我和社保局说好的,买社保的公号只给我一家,不给其他任何人。

李冬梅还特别说,我代办社保的手续费每人还是2万元。手续费最好给现金我,办好一起个给一个。

我和刘小明商量,担心给现金不稳当,所以,后来,通过我和刘小明介绍了三十人买社保,李冬梅要到三十人买社保的公号,我向李冬梅的银账户支付了60万元。

2021年打官司,雁江区法院判决李冬梅退给我介绍的30农民的代办费60万元,该款由法院执行局分别支付给三十参保农民的银行账户各2万元,该案委托的是胡代国全权代理。【见(2021)川2002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的代理人胡代国向证人发问:

证人1、蒋仁碧:为什么你不自己去崇州社保局直接买保险,非要给介绍费托杨礼素去为参保人买保险?你向杨礼素介绍了几个人买保险?请你把买保险的时间、地点、时间、缴费方式、金额以及手续费是如何支付等经过事实说说。买社保当天,同路的有哪些人?

证人2:孙中淑:你是如何买到社保的,请你把自己托人买社保交钱的经过说说。

胡代国对证人的证词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几位证人的的证言是客观的真实的,请求法官采信。

胡代故向李冬梅发问:

1、李冬梅:你向杨礼素收代办费,收现金没有,收了几次多少现金?

2、从李冬梅的账户上看出,账上的收入是几百万元,收入的钱,多次转给王东,请问王东与公司江运是什么关系?

3、国家规定,只有成都户籍的人才能在成都社保局买社保,请问,安岳的人在崇州买社保,安岳县人的户籍是否需要变成成都户籍?参保人的安岳户籍是怎样变成成都户籍的?

4、没有江运事先与社保局完善相关程序,杨礼素、蒋仁碧等人都可以去银行买社保吗?


录音光盘:

杨礼素与江运于2018年10月19日19点13分、2018年11月20日15点15分、2019年10月25分等多次通话录音的主要内容及其说明:

2016年1月至2019年期间,江运与王东在为崇州社保局买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江运在电话里承认,为崇州社保局推销养老保险达数百人;参保人都是缴纳了保险金并立即领取了养老金的;后来,政府取消了该数百人的养老金;社保局收取的参保金全部是退了的;公司收取的手续费没有退;虽然,不少人闹得凶,强烈要求退手续费;江运告诉杨礼素、刘小明如何如何对付,告诉杨礼素,不要怕,不要乱说,要稳住,退费与否的争议,是民事行为,搞不了好凶......

2023年12月15日,由杨礼素通提供 由胡代国制作光盘及内容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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