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同意安置应英40平方米住房-胡代国代理374例
2018-12-27 09: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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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同意安置应英40平方米住房-胡代国代理374例

        安岳县政府收到应英的行政协调申请书后,于2018年11月10日,当面听取了应英及委托代理人胡代国的代理意见。在当天的协调会议上,县政府法制办王文毅主任表态:根据县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对应英一人户应当按照享受40平方米住房安置......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根据户口本显示,安岳县石桥铺镇滴水村1组村民应英是独立户,政府在征收安置住房过程中,应当单独安置应英的住房。但是,政府工作人员将应英安置到其弟弟的名下,这样,政府就少安置了住房面积。应英不服,经过多年上访维权无果。2018年10月23日,应英慕名来到胡代国的办公室,请求帮助。胡代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三款的有关“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规定,为应英书写了下面的《行政协调申请书》,请求县政府依法协调,按照应英是独立户和父亲应子元的房产证安置申请人应英户的住房90平方米。并说明了事实理由:2000年1月20日,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书城东字第0301072号载明:所有权人应子元有石木结构房屋76.4平方米,建造于70年代。

应子元、匡治碧夫妻有子女应贵兵、应贵安、应贵琼、应英四人。应贵兵、应贵安成人结婚时,与父母分户成为独立户,分别另外申请了宅基地,修建了住房。应贵琼嫁外地。只有应英与父母是一个户口,没有另外申请宅基地建房,一直居住在70年代修建的老房子里。2010年,母亲去世。2011年应英的户口与父亲的户口分开立户成为独立户一人户。

应贵兵是4人户。2011修贾道路,需要征收住房。原县拆迁办负责拆迁的副局长肖雍品错误地将应子元户、应英父、女户即两户纳入应贵兵一户,按照6人户安置,并与户主应贵兵签订了《安岳县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是,应子元和应英都不知情,既没有委托应贵兵在协议书上签字,父女二人也没有在协议上签字,更没有收到各项补偿费。申请人父女没有得到安置,破烂不堪的危房也不准维修重建,该住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申请人发现该协议后,多次找相关部门信访申诉,由于房屋征收局成立代替了原县拆迁办的职能,原在房屋拆迁协议上代表甲方安岳县国土资源局签名的肖雍品副局长多次电话,建议征收局领导纠正,至今无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三款有关“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的规定,请求县政府依法协调;依照1-3户按照3人安置的相关政策,安置申请人应英户的住房90平方米。

县政府收到应英的行政协调申请书后,经讨论研究,于2018年11月X日,当面听取了委托代理人胡代国的代理意见。最后,王文毅主任表态:根据县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对应英一人户按照40平方米住房安置。


行政协调申请书

安岳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应英,女,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岳县石桥铺镇滴水村1组,未婚,联系电话

委托申请代理人胡代国,男,1949年12月27日出生,住安岳县岳阳镇凤山路423号,联系电话15984216745.

被申请人: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安岳县西大街、法定代表人:聂永贵,局长。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协调,按照应英是独立户和父亲应子元的房产证安置申请人应英户的住房90平方米。

事实理由

2000年1月20日,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书城东字第0301072号载明:所有权人应子元有石木结构房屋76.4平方米,建造于70年代。

应子元、匡治碧夫妻有子女应贵兵、应贵安、应贵琼、应英四人。应贵兵、应贵安成人结婚时,与父母分户成为独立户,分别另外申请了宅基地,修建了住房。应贵琼嫁外地。只有应英与父母是一个户口,没有另外申请宅基地建房,一直居住在70年代修建的老房子里。2010年,母亲去世。2011年应英的户口与父亲的户口分开立户成为独立户一人户。

应贵兵是4人户。2011修贾道路,需要征收住房。原县拆迁办负责拆迁的副局长肖雍品错误地将应子元户、应英父、女户即两户纳入应贵兵一户,按照6人户安置,并与户主应贵兵签订了《安岳县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是,应子元和应英都不知情,既没有委托应贵兵在协议书上签字,父女二人也没有在协议上签字,更没有收到各项补偿费。申请人父女没有得到安置,破烂不堪的危房也不准维修重建,该住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申请人发现该协议后,多次找相关部门信访申诉,由于房屋征收局成立代替了原县拆迁办的职能,原在房屋拆迁协议上代表甲方安岳县国土资源局签名的肖雍品副局长多次电话,建议征收局领导纠正,至今无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三款有关“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规定,请求县政府依法协调;依照1-3户按照3人安置的相关政策,安置申请人应英户的住房90平方米。

此致

申请人: 2018年10月23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一份、身份证、拆迁协议、房产证、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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