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多秀诉安岳城管暴力执法违法赔偿胜诉-胡代国代理415例
2019-12-19 18: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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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多秀与被告安岳县行政管理、行政赔偿纠纷案

辩 论 意 见

尊敬的法官:

本人杜明元依法接受原告徐多秀的委托,代理徐多秀与被告行政管理纠纷及行政赔偿纠纷案吗,现在就法官总结的本案有关“被告安岳县行政管理是否打伤原告,被告打伤原告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的”的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的辩论意见一是对被告出示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二是与原告的行政起诉状及行政赔偿起诉状的内容意见一致,这里不再重复陈述。

根据原告出示给法庭的全部证据包括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住院治疗的病历资料、药发票等证明,被告在执法过程中,打伤原告是事实。由于被告的粗暴执法不文明执法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造成了原告水果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法官查明的客观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请求贵院予以支持。

原告徐多秀

2019年10月15日

行政起诉状

原告:徐多秀,女,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安岳县人,住安岳县岳阳镇西大街336号2幢4单元附1号,

被告:安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安岳县凤山路北段-62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安岳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殴打致伤原告身体的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理由

原告夫妻在安岳县解放街56号经营水果生意。在同一条街卖水果的有多家个体工商户。2019年7月15日前,原告等水果商的水果摊都摆在门市外的台阶上,有的甚至摆在街上,没有执法人员过问。

2019年7月16日早上,城管局黄副队长亲自将原告的水果筐移到门市门口外的台阶位置。2019年7月17日,原告徐多秀跟往日一样拿货回来开门市摆货营业。水果筐照例摆在头一天黄副队长亲自移到的位置。这时付辉等几名执法人员气势汹汹地来到门口,恶狠狠地说:“今天必须摆进店铺内,不摆进去我们就坐在你店门口不走了,让你们做不成生意!”原告也半开玩笑地说,不走,我就用粪便泼你(其实门市上根本就没有粪便)。双方你一语我一言,发生了口角纠纷。由于执法人员言语欠妥,方式方法不当,激怒了徐多秀。徐多秀顺手拿起盅盅在桶里舀起自来水(准备用来洗水果的自来水)向付辉洒去。付辉立即冲进门市内,拿起门市内装有自来水的水桶,连水带桶直接打到徐多秀的头部,致徐多秀倒地昏迷。在场群众大声呼喊“不能打人,打不得了!要出人命了”。在群众的呼喊下,付辉才停止殴打徐多秀。徐多秀苏醒后,担心付辉逃走,倒地的徐多秀死死抱住付辉的脚杆不放。付辉便拖着徐多秀从门市内拖至门市外人行道上。随后,原告报了110 ,警察到场将徐多秀带到派出所询问。再后,好心人拨打120,救护车将徐多秀接到中医院入院治疗。经医院对徐多秀诊断:1、头皮血肿、2、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3、低钾血症、4、左眼球挫伤、5、周围性眩晕、6、轻度颅脑损伤、脑震荡。诊断经过:患者因“被打后至全身多处疼痛1+小时”入院......入院时间2019年7月17日9点47分--出院时间2019年7月31日。原告住院15天,垫付住院治疗费5524元。

由于被告工作人员的不文明执法,导致原告的大量水果散落一地,损失数百元。

原告认为,根据上述客观证据,由于被告工作人员不文明执法,殴打原告致原告身体受伤住院,财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原告身体健康权和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特此起诉,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安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9年9月2 日

附:本状副本1、原告身份证、住院病历资料、门市租赁合同、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赔偿起诉状

原告:徐多秀,女,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安岳县人,住安岳县岳阳镇西大街336号2幢4单元附1号

被告:安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安岳县凤山路北段-62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2、判决被告赔偿打伤原告的住院治疗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营养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车旅费等费用共计66804元。

事实理由:

原告在安岳县解放街56号经营水果生意。在同一条街卖水果的有多家个体工商户。2019年7月15日前,原告等水果商的水果摊都摆在门市外的台阶上,有的甚至摆在街上,没有执法人员过问。2019年7月16日早上,城管局黄副队长亲自将原告的水果筐移到门市门口外的台阶位置。2019年7月17日,原告徐多秀跟往日一样拿货回来开门市摆货营业。水果筐照例摆在头一天黄副队长亲自移到的位置。这时付辉等几名执法人员气势汹汹地来到门口,恶狠狠地说:“今天必须摆进店铺内,不摆进去我们就坐在你店门口不走了,让你们做不成生意!”原告也半开玩笑地说,不走,我就用粪便泼你(其实门市上根本就没有粪便)。双方你一语我一言,发生了口角纠纷。由于执法人员言语欠妥,方式方法不当,激怒了徐多秀。徐多秀顺手拿起盅盅在桶里舀起自来水(准备用来洗水果的自来水)向付辉洒去。付辉立即冲进门市内,拿起门市内装有自来水的水桶,连水带桶直接打到徐多秀的头部。致徐多秀倒地昏迷。在场群众大声呼喊“不能打人,打不得了!要出人命了”。在群众的呼喊下,付辉才停止殴打徐多秀。徐多秀苏醒后,担心付辉逃走,倒地的徐多秀死死抱住付辉的脚杆不放。付辉便拖着徐多秀从门市内拖至门市外人行道上。随后,原告报了110 ,警察到场将徐多秀带到派出所询问作了笔录。再后,好心人拨打120,救护车将徐多秀接到中医院入院治疗。经医院对徐多秀诊断:1、头皮血肿、2、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3、低钾血症、4、左眼球挫伤、5、周围性眩晕、6、轻度颅脑损伤、脑震荡。诊断经过:患者因“被打后至全身多处疼痛1+小时”入院......入院时间2019年7月17日9点47分--出院时间2019年7月31日。原告住院15天,垫付住院治疗费 元。

由于被告工作人员的不文明执法,导致原告的大量水果散落一地,损失数千元。

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工作人员不文明执法,殴打原告致原告身体受伤住院,财产损失,其行为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下列损失费共计66804元:

1、住院治疗费 5524 元

2、住院生活补助费和营养补助费55元/天X15天=825元

3、护理费160元/天X15天=2400元

4、误工费 160元/天X15天=2400元

5、车旅费 600 元

6、精神损失50000元

7、水果损失费3000元

8、门市租金损失15天,2055元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安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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