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进门窗承揽合同民事调解书-胡代国代理第391例
2019-06-27 18: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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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进与被告门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19日在安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过法官多次调解,于2019年6月27日下午5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具体案情、内容,请见如图所示安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川2021民初694号。


原告蒋进与被告钢门窗制作安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代 理 词--代理人胡代国-联系电话15984216745

尊敬的法官:

      本人依法接受原告蒋进的委托,现在就法官总结的有关原告为被告承包修建的土地增减挂钩工程项目的住房制作、安装塑钢门窗交付的时间、应当在什么时间支付制作安装塑钢门窗的款项等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被告辩称:龙台挂钩项目的门窗是在2007年x 月安装完成; 永清挂钩项目的门窗是在2018年X月的时间安装完成的。

原告认为,被告的该说法没有任何证据。原告是按合同约定及口头约定,在2015年9月完成龙台挂钩项目的门窗制作安装的;永清挂钩项目的门窗是在2016年12月安装完成的。

被告律师辩称:对于门窗单价没有异议,对于原告单方提供的门窗面积的真实性,原告不予认可。

原告反驳认为,刚才法官询问:双方都同意按照实际收方测量面积计算,而在原告安装完成后,被告既不主动当面与原告一起测量记录,原告一再要求被告到现场与原告一起测量,被告也不理睬。

既然被告不同意原告的收方面积,就应当主动拿出自己的收方面积。或者与原告一起到现场测门窗的实际安装面积。四是被告不认可原告的收方面积,也不拿出自己的收方面积,就应当按照设计图纸上标注的门窗面积计算面积。事实上,现在无法收方,入住人已经装修改装了部分门窗。

被告辩称:根据案涉合同约定,总款的20%要等到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支付。因为原告没有提供验收资料,被告无法申请验收。没有提供门窗验收合格的相关资料,所以,相关部门没有验收,无法支付总款的20%。

原告反驳认为:一是购买的塑钢包装上都有合格证,原告安装完毕后,被告说要另外的检验合格的报告,原告专程去厂方要回了塑钢材料的检验报告,不存在被告所说的没有检验报告的问题;二是案涉合同上没有约定,由合同乙方申请政府部门验收,根据《合同法》有关合同相对性原则,申请对门窗合规性的验收应当是挂钩项目的承包人本案的被告,向该项目的发包方申请验收。验收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负担。乙方只是配合而已;三是多年来被告一直不申请发包方验收,所安装的门窗又无人管理,有的被人偷了,有的被毁坏了。又如何验收质量;四是被告不认可原告的收方面积,也不拿出自己的收方面积。

原告问:政府是否将还房交给农民?

被告答:政府迫于压力,一部分农民已经住进还房。

原告称:既然政府同意将还房交给了农民所有,部分农民已经住进还房,这就证明案涉门窗视为合格。政府、农民以及本案被告,不存在还验收后才给20%的余款问题。事实上,门窗是易损物,只能保证交付时合格与不合格,法律上没有规定,门窗要长时间保证不损坏。被告现在要求验收门窗的合格性,是故意拖延时间。不过,一旦门窗验收不合格,政府是

否支付给被告承包的挂钩项目尾款也要打问号。

被告称;欠原告加工、安装门窗的款是事实,但是,自己也是没有办法,因为政府没有拨钱,政府每年拨款,我是给了原告的。去年政府拨款,我就支付原告贰万元。

原告反驳称:政府欠被告的钱是另一法律关系,因为,承包工程是承包人投资垫资,怎么说政府拨款就给,政府无钱没有拨款就不给呢?如此理由,被告欠原告的款项不是要十年甚至几十年都付不完啊!原告购买塑钢的款也是高利息借的。被告所称的政府没有拨钱的理由不能成立,是一种违约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工程款应以工程是否交付为区分,规定了工程实际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本案中, 涉案合同是承揽合同,被告定作的门窗于2015年6月原告已交付与被告。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被告没有支付剩余款,就构成了违约,因此被告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资金占用费。

综上所述,希望法官在评议本案时参考本代理意见。谢谢!

蒋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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