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光芬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成立--胡代国代理成功第X例
仲裁申请书
安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唐光芬
委托代理申请人:胡代国,安岳县胡建法律咨询服务部工作人员,联系电话15984216745
被申请单位:安岳县尚东购物购物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确认申请人唐光芬与被申请人安岳县尚东购物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理由
2018 年 3 月29 日,被申请人招聘唐光芬为超市食品部卖调味品,并发给唐光芬工作牌和工作服 【见证据1】,每月工资由超市财务存入唐光芬开户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上【见证据2银行交易明细】。
2020年5月8日晚上10点,唐光芬通过指姆纹打卡下班。10点08分左右,唐光芬骑自行回家途中至CND大道奎安村五社还房公路外,被砖头绊倒受伤。2020年5月9日早上,唐光芬被送入安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唐光芬的右锁骨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于2020年6月8日出院,住院治疗费27184.32元【见证据3】。.因为,公司为唐光芬购买了平安保险,所以,本次事故保险公司为唐光芬报销住院治疗费5206.38元【见证据4银行交易明细】。又因为,要报销治疗费,需要用人单位出具证明,该证明的内容、证明目的:唐光分是被申请人单位职工【见证据5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唐光芬受伤后的30日内,向社保行政部门为唐光芬申报工伤。但是,被申请人没有申报。又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唐光芬无法直接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规定,结合上述证据1-5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委仲裁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申请人: 2020年7月 22 日
附:公司证明、工作牌、工作服图片、工资卡及银行交易明细、出院证、住院费票据、唐光芬的身份证,唐光芬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