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云与遂宁船山区社保局、区政府-行政确认、行政复议案二审 的
辩 论 意 见 --代理人胡代国 2024年4月8日
尊敬的法官:
上诉人张德云的上诉请求:
1、撤销射洪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川0981行初187号,以下简称一审判决;
2、改判确认被告遂宁市船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于2021年12月30日向原告张德云发出的《告知书》全部内容违法;依法撤销该《告知书》;
3、改判确认被告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遂船府行复决字【2022】第6 号违法;依法撤销该复议决定书;
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上诉人社保局答辩:答辩人停止给被答辩人发放社会养老金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程序合法.....经查,.被答辩人提供的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凯南三巷4栋2单元5楼1号的身份信息是伪造的.....二、根据《社会保险法》八十八条.....答辩人有权.....
被上诉人区政府答辩:一、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二、答辩人处理该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上述观点提出反驳论点有三:
第一社保局制发针对原告权利义务的《告知书》属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案涉《告知书》应当是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遂宁中院(2023)川09号行政裁定书认定案涉《告知书》属于针对原告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该《告知书》因未告知原告享有司法救济权而程序违法,该《告知书》应当至始至终无效,依法应当撤销。
第三本案属于社保局虚构原告身份和户籍信息、违反一系列法定程序,违法卖社保,应当依据《社保法》第八十七条处理社保局等等有关违法人员,一审审法院支持被告颠倒事实真相,依据《社保法》八十八条处理参保的农民。属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欺负弱势农民。
本案的争议焦点:
1、社保局停发原告养老金并责令退还已经领取八年的养老金89100.48元的《告知书》是否程序违法?
2、是谁提供了原告是失地农民身份及虚假户籍信息?是原告还是中间人唐X提供,还是被告自己伪造提供?
3、《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社保局的《告知书》没有告知原告司法救济权属于程序违法还是“瑕疵”?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本代理人作如下详细论证:
第一、社保局制发《告知书》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一审法院对此认识不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证明,被告社保局的职能职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也就是说社保局属于事业单位服务机构,不是行政机关,
根据遂宁中院(2023)川09行终68号行政裁决书证明:案涉《告知书》属于针对原告社保金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社保局无权制发针对原告具有处罚性质的《告知书》,其作出的《告知书》行为属于超越职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假设原告有违法行为,有权制定《告知书》的也应当是遂宁市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制发《告知书》属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完全没有公平公正可言。
第二、涉案《告知书》程序违法。
国务院国发【2004】10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20条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要切实解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根据前述规定,结合本案《告知书》内容、性质就是行政处罚。但是,在制发《告知书》前,被告没有出具书面告知书,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申辩权、陈述权、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其行为程序违法;被告在发出《告知书》的末尾,没有书面告知原告在收到《告知书》后60日内有权向区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告知书》次日起六个月内有权向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证明《告知书》的程序再次违法。既然是程序违法,该《告知书》至始至终无效,依法应当撤销该告知书,并赔偿原告所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三,区政府复议决定书第6页认定“本机关认为:.上述两项内容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养老保险待遇作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系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区政府以所谓“程序存在瑕疵”掩盖其法定程序违法。 原告认为一般层面的“瑕疵”例如X人面部有斑点,是可以修正的,但是,这里《告知书》是违反法定程序,是不可以修正的。区政府混淆了“法定违法”与“瑕疵”的概念。 二是区政府以“瑕疵”代替违法,违反下列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原告参保的虚假身份信息及户籍信息是社保局等单位自己伪造,认定是原告伪造提供不符合客观事实和逻辑。
1、根据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安检公诉刑诉(2020)914号证据(见证据2)证明:唐X等人长期为被告社保局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包括原告等不少资阳市安岳县农民都托付其买社保。2013年X月的一天,唐X叫原告拿给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及照片,由唐X交给被告社保局安排。大约半年后得到被告通知,可以去交钱了买社保了。 这证明,原告并没有向社保局提供遂宁船山区失地农民虚假身份买社保 。
2、2014年1月27日,原告在老姨丈夫的陪同下,由唐X带到社保局服务大厅。原告交给唐x72000元。由唐X将钱交给收费人员,原告收到一张“四川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票面金额38362元。交钱后原告收到《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证》(证据3)。从2014年2月1日开始,社保局将养老金转入原告的邮政银行存折上,后改成转入原告在遂宁银行开户的社保卡上,该卡上前五位号码511023。该卡号前六位数是安岳县公安局颁发给原告身份证上的前六位数。这个事实证明,原告是安岳人而不是遂宁船山区居住的人。证明是社保局在搞假。
3、根据本案一审3位证人证言(见证据4)证明:由唐X带去船山区社保局买社保的安岳县数十位农民,社保局都是按照上述张德云买社保的模式、程序、金额操作的。
4,原告认为,本案是由于被告以及政府相关部门一系列行政行为违法引起,责任不在原告。大量论据如下:
(1)2009年12月30日之前,《社保法》没出台实施。《劳动法》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买保险。于是,有人就以企业劳务人员的虚假身份买了职工养老保险,并向有权人支付了一定的好处费。因“法无禁止”便是合法;因《立法法》九十三条规定,法不溯及既往;因时间过了《行政处罚》的处罚时效二年。所以,《社保法》实施后,国家没有追究这一部分人之前的法律责任。
这些不法人员包括社保局个别人,尝到了甜头,胆子越来越大。
(2)《社保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后。被告仍然在利用船山区的冯x贵、冯X、陈X 路、唐x 、王X等人违法卖社保。
据受害农民向我胡代国提供的资料显示,遂宁地区就有二百多农民被团伙卖社保收取参保费及介绍费无处伸冤,这也是全国各地违法卖社保,普遍存在的问题。
(3)原告提供的证据:安岳检察院安检公诉刑诉(2020)914号起诉书证明:唐X等五被告人因为诈骗犯罪。并不是因为伪造参保人身份犯罪,这就充分证明伪造原告身份的不是唐X等人,而是被告自己。
(4)《告知书》、复议决定书、答辩状等所说的参保人提供虚假身份的说法,是猪八戒战术倒打一钉耙,逃避责任,原告不认可。
(5)原告社保卡上标明“社会保障号码前五位数是511023。被告答辩状书上原告的身份证编号仍然是511023-这两个客观事实证明,原告属于安岳户籍,不是船山区户籍。船山的身份证编号是510902。前述证明,被告只是伪造了原告的户籍地址和失地农民身份。
(6)特别请求法官注意:要伪造身份证,只有公安局,要伪造户籍地,还是只有公安局,只要把户籍薄上所盖的公章,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就会真相大白。要伪造失地农民身份,那就是国土局、村委会村民小组共同伪造。前述事实证明:参保人的虚假身份资料,唯一的解释就是社保局、公安局、国土局、村委会等等部门,一条龙共同伪造的。这一结论还有以下事实和法律作支撑。
(7)《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据此规定,结合本案而言,
首先,在征地前,由区委会、区政府组织国土局、公安局、社保局、建设局、房管局、法院、检察院、乡镇府、村及村小组等一系列人员的工作组。
其次,工作组对被征地范围内的户籍人口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摸底、登记、造册、备案。然后区政府封户,在一年内禁止有人违规迁入。以便征地时国土局计算征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费、落实买社保人员名单等等。请问,如此多的程序,安岳农民是怎样蒙混过关,其户籍是怎样变为船山区失地农民身份的。唯一的解释答案:是社保局为了多收入,造假所致。下面继续举证证明上述论点。
(8)根据参保的法定程序规定,失地农民申请买养老保险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土地二轮承包合同(名册、证书)复印件;
2、征地协议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五张同底2寸彩照;
4、《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申报表》(一式四份)。
根据上列应当提供的资料证明:社保局为了利益,根本就没有要求参保人提交上述资料,只要参保人通过唐X兰社会人员送钱,来者不拒。
(9)失地农民申请买社保必须经过下列流程:
→符合要求的农民以小组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村委会召开会议表决;→在所在社公示7日;→由参保人所在社领导填写《申报表》及花名册并签字盖公章1;→所在村社乡上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核盖公章2、公安局审核盖公章3、国土资源局审核盖公章4;→人社局审核局长签字后加盖公章,也就是说:参保农民申请表上应当有五个部门审核、签字,分别加盖公章,共计加盖五个公章。
根据原告提供给一审法院有关安岳县征地农转非人员自愿参保审批表证明:失地农民买社保的程序是: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提供身份证及户籍本复印件,在申请表上写上“自愿申请”并签名捺印——社区签字盖公章——镇政府签字盖公章——县国土资源局签字盖公章——县公安局签字盖公章——县劳社局签字盖公章及失地农民参保专用章——安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安劳社退【2008】64号《关于同意雷华珍等七同志按月享受养老金的通知》
而本案被告提供的失地农民张德云的申请表上只有社区、社保局两枚公章,而且,还可能是假公章。
根据上述流程及安岳县失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的资料得出结论:社保局卖社保完全没有按照上列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如果法院认定参保人的参保信息是伪造,是虚假的,那就是参保人所在的小组、村或社区、国土局、公安局、社保局、人社局、财政局、审计局、区政府等等多部门一条龙违法行政,联合伪造搞假。也就是说,伪造身份与参保人无关。
事实上,根据证据雁江区法院对29原告的判决书(见前次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证明:崇州市社保局通过中间商对安岳县数百农民大量卖社保。法院判决:原告与李X的委托合同,因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委托合同无效。实际上船山区等各县对农民卖社保都是采取同样的方式方法搞假。
(10)《社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根据前述规定,结合本案:社保局伪造失地农民参保的身份资料。应当受到本法的处理。
(11)是社保经办机构卖社保的行为,属于服务行为,只有卖方欺骗买方的先例,哪有买方欺骗卖方的道理。认定参保人提供虚假身份欺骗社保局,完全不符合逻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根据前述规定,结合本案社保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当三倍赔偿。
第五、原告有充分的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社保局通过《告知书》处罚不符合下列法律的规定。
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关“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本案,因为原告买社保提供的身份都是原件,交了钱的,领取养老金天经地义,没有任何过错,而今,社保局通过《告知书》的方式,对参保人处罚,违反前法规定。
2、社保局自己搞假转嫁给参保人的《告知书》属于“违法创设行为”,违反国务院国发(2008)17号《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第(十三)条有关“......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规定。
第六、《行政处罚法》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的规定,结合本案被告自己伪造原告身份,自愿卖给原告养老保险时间已经八年,超过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二年、五年的处罚期限。不应当再处罚。
第六、参照《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参照刑法的上述规定,社保局作为服务机构虚构事实卖社保,自愿发给参保人养老金已经八年,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参保人善意取得享受养老保险金八年,社保局不应当再对参保人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应当认定是社保局等一系列单位自己造假违法卖社保,本案应当适用《社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社保局等伪造参保人身份证明材料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支持原审二被告,适用《社保法》八十八条规定,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采纳本代理意见
此致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胡代国 2024年4月8日9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