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思贤乡六户十年前的拆迁过渡费纪实-胡代国代理408-413例
2019-12-10 18:07:00
  • 0
  • 0
  • 1

川安岳补发六户十年前的拆迁过渡费纪实--公民胡代国代理408-413例

     

蔡荣建等六户拆迁过渡费的处理意见

思贤过渡费 001.jpg

   地方政府为了利益最大化,拒不执行因修建高速公路涉及拆迁先安置补偿后实施拆迁的强制性规定及严禁先拆迁后安置补偿的禁止性规定,严重损害被拆迁农民的居住权和财产权。例如,在修建内江到遂宁高速公路涉及思贤乡的被拆迁农户时,蔡荣建、蔡新春、蔡安昌、蔡奎昌、 唐高荣三兄弟的住房,2009年被拆除,至今2019年12月底还有三户没有落实其建房土地。不但如此,2009年,政府对涉案被拆迁户只包干补偿拆迁过渡费六个月,每平方米2.4元;房屋重置价每平方米310元。导致被拆迁户维权十多年,可见,作为被拆迁农民弱势群体维权有多艰难。具体维权经过如下:......  

2013年-2019年资阳中级法院两次司法建议,要求县政府给付超期过渡费。

县长签字给付没有给付;

请问房屋征收局还要拖到哪年那月?

如此行政乱作为不作为!如此幸福安岳!

七户拆迁过渡费维权十年得解决-胡代国代理365-371例

2018.12.24 1

  2018年12月18日,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住思贤乡土地管理员悄悄宣布:国土局同意分别补偿唐高荣、唐建春、唐兴华、蔡荣建、蔡新春、蔡奎昌、蔡安昌等因修高速公路,房屋拆迁超期过渡费X元、X元、X元、X元、X元、X元、X元。维权10年终于有了结果。这是怎么一回事呢?请看下文维权经过。

拆迁协议

  因修建内遂高速公路,安岳县制发了《内遂高速公路安岳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第四项规定:“新建房屋宅基地由所在社调整安排”;包干补偿6个月过渡费,新建住房重置价补偿每平方米310元。

2009年9月初, 被拆迁农民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与唐高荣、唐建春、唐兴华、蔡荣建、蔡新春、蔡奎昌、蔡安昌等农民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载明,被告包干补偿过渡费六个月,每平方米2.4元;住房重置价补偿每平方米310元;新建住房土地由所在社调整。村社没有在该拆迁协议上签字。

房屋被拆除后,由于集体土地早已经承包给了各家各户。集体组织没有多余的土地调整给被拆迁户修建住房。政府安排被拆迁农民自己想办法,自己找到土地后,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土地建房。找到建房土地后,国土局发给用地通知书。

由于唐高荣、唐建春、唐兴华、蔡荣建、蔡新春、蔡奎昌、蔡安昌等户没有找到土地建房,国土局也没有发给超期过渡费,便开始了上访维权。

省府规定

被拆迁户慕名咨询胡代国。胡代国说: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 川委发〔2005〕12号:三、及时解决被拆迁群众的住房安置问题:项目立项要把拆迁安置与环保评估方案同等列为前置条件,先定方案再立项,坚持“ 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的原则,严禁先拆迁后安置。拆迁安置房屋建设要超前进行,原 则上不搞过渡房。确需过渡的,要落实安置方案和措施,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间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农房拆迁过渡期不能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过渡费要加倍补偿;城市房屋拆迁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超过过渡期的必须按规定及时计发安置补助费。农房拆迁原 则上要采取还房方式,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按照“对等略好”的原则,根据实 际制订具体办法。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统一规划、统一修建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小区。农民自愿购买商品房的,可以采用货 币安置办法。要抓紧解决拆迁安置中的遗留问题,对已拆迁但长期得不到安置的,今年年底前要基本解决。

胡代国说: 政府未执行上述规定,未执行项目建设,先安置后拆迁,严禁先拆迁后安置以及农房拆迁过渡期不能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过渡费要加倍补偿的规定。根据前述规定,被拆迁户有权申请补发超期过渡费。

胡代国找到当时的县拆迁办主任李峰,建议给付唐高荣、唐建春、唐兴华、蔡荣建等七户的超期过渡费。

2013年,因为唐高荣、唐建春、唐兴华三户没有找到土地建住房,其余几户已经找到土地正在修建住房过程中。于是,拆迁办李主任批准支付了唐高荣、唐建春、唐兴华三户的超期过渡费各一万多元。局长建议,蔡荣建等户修好住房后,再一次性领取超期过渡费。但是,当蔡荣建等户的住房修好后,原县拆迁管理办公室已经被房屋征收局取代。房屋征收局拒绝支付蔡荣建等户的超期过渡费。也拒绝继续给付唐高荣、唐建春、唐兴华的超期过渡费。

行政诉讼

以被拆迁户蔡荣建为例,2014年,蔡荣建等被拆迁户纷纷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补发超期过渡费。因为原行政诉讼法没有修改,安岳县人民法院【2014】安岳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称:现起诉人要求补发拆迁过渡费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范围,裁定:对蔡荣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对于其余几户的起诉,法院同样裁定不予受理。

  蔡荣建等人不服,提起上诉。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缺乏法律依据,但是,从法理上说: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合理性。于是,本着公平原则,二审法院行政庭向安岳县人民政府出具了司法建议书,并找到分管副县长唐文等领导协商,建议县政府解决七原告要求给付超期过渡费的合理诉求。于是,法院动员胡代国代理七原告撤回了该次行政诉讼。2014年3月7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发了【2014】资行终字第21号等行政裁定书:准许上诉人蔡荣建拆回起诉。

民事诉讼

  安岳县人民政府收到司法建议书后,安排交通局解决。正在解决过程中,交通局局长金X被逮捕,于是,七原告的诉求不了了之。

2014年,胡代国代理安岳石桥铺镇被拆迁户杨丰文等六户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增加重置房屋补偿费、超期过渡费。在再审过程中,安岳县政府同意将原重置价补偿费由2008年的每平方米220元增加到2014年的每平方米650元,拆迁超过12个月的过渡费由每平方米2.4元增加到每平方米4.8元,超过18个月的,每平方米按照7.2元发放超期过渡费。但是,对于因修建高速公路拆迁的被拆迁户的补偿,按照原协议约定不变,不补发超期过渡费和重置价补偿费。被拆迁户不服。

  随后,胡代国代理蔡荣建等被拆迁户,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之规定,以国土局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拆迁人国土局违约,依法支付超期过渡费及增加重置价补偿费。安岳法院依据川委发【2005】12号的规定以及《合同法》107条等规定,判决被告未及时安置土地给原告建房,其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判决被告支付蔡荣建的超期过渡费、重置价补偿费,共计六万多元。

  被告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不服,提起上诉,非常困惑地是,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

接着,一、二审法院分别判决蔡新春、蔡奎昌、蔡安昌、唐高荣、唐建春、唐兴华等被拆迁户败诉。

七原告不服,分别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发【2017】川民申8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人蔡荣建再审申请。驳回的理由却十分牵强,适用的法律却张冠李戴。比如,被告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6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等规定,由于原告自己没有及时申请宅基地的原因,导致其延期修建住房,所以,政府不给付超期过渡费、不增加支付重置价补偿费理由正当。四川省高院以及一、二审法院却支持了被告这一观点。

代理人胡代国反驳认为,被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6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等规定认识理解错误,是张冠李戴。混淆了拆迁安置住房列为前置条件以及农民原本就没有住房,需要按照程序申请宅基地初次建房的概念。国家修建高速公路,征收农民的住房,收回农民原有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土地管理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即用益物权,要求第三人“所在社调整安排宅基地”,第三人没有在该协议上签字认可,也没有调整安排土地的权利和义务。

被告还辩称:依据《中华人民厚国土地管理法》47条第三款及《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40条第三款规定,被告有权制定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文件。

原告认为,《中华人民厚国土地管理法》47条第三款及《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40条第三款,只授权地方政府有权制定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重置价的补偿标准,并未授权地方政府可有收回被拆迁户的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强调的是征地补偿费与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的补偿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征地补偿费是给付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是被拆迁户依法取得的用益物权。受物权法117条、121条、42条的约束。修建高速公路拆迁,被告收回被拆迁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后,要求被拆迁人重新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宅基地以及“所在社调整安排宅基地”的行为,属于违法创设行为,该创设行为违反了2008年5月12日国发〔2008〕17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第十三条“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规定。

  原告不服,委托胡代国申请资阳市检察院监督。2018年4月16日,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资检民(行)监【2018】51200000014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建议不支持蔡荣建的监督申请。”

行政裁决

  包括石桥铺镇杨丰左、岳阳镇新村的李刚、李江、思贤乡蔡荣建等在内的10被拆迁户,只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三款有关“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规定,申请县政府协调。请求被申请人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支付超期过渡费,重置价补偿费。县政府分别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协调申请的决定书。

原告不服,以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资阳中院判决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原告行政协调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法撤销该决定。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行政庭庭长等法官到安岳县政府协调,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同意变更行政行为,同意受理原告的行政协调申请。于是,胡代国撤回了该十人对安岳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法院分别制发了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接着,十人重新申请县政府协调。县政府同意解决李刚、李江的部分诉求。对其余几户,县政府分别作出《协调未成的行政决定》。

被拆迁人便向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资阳市政府经过审查,于2018年8月6日作出资府发【2018】6号行政裁决书:驳回申请人蔡荣建的裁决申请。

 行政诉讼

被拆迁户便以资阳市政府为第一被告,以安岳国土局为第二报告,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资阳市政府驳回申请人裁决申请的行为违法;责令依法补偿蔡荣建等被拆迁户的超期过渡费及重置价补偿费。

   在代理词中,代理人胡代国这样写到:安岳县政府《内遂高速公路安岳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第四项“新建房屋宅基地由所在社调整安排”及包干补偿6个月过渡费等政策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相抵触。该通知第五项:......征收土地涉及住房拆迁的要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居住条件。实施征地拆迁政府提供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每人平方米。被拆迁的农民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迁补偿。原被拆迁住房面积超出基本住房面积的部分按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以统一修建安置用房的安置房建设要提前准备原则上做到先建房后拆迁。确需过渡的要落实过渡房源支付过渡费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内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拆迁过渡期不得超过年超过年的过渡费加倍支付。”根据前述规定证明:“新建房屋宅基地由所在社调整安排”、新建房屋宅基地由被拆迁人重新申请以”及包干补偿超期过渡费6个月”违反前述规定,是违法创设行为。本案二被告及原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审、二审、高院再审所认定事实都是错误的,严重显失公平。侵犯了被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当庭表示:对于被拆迁户的合理诉求,本着公平原则及法规规定,还是应当早日解决,被拆迁户长期诉讼影响不好......

庭审后,资阳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先后两次到县政府,提起司法建议,建议解决被拆迁户的诉求。同时,法院判决,驳回了七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为上诉期限只有15天,七原告被迫委托胡代国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

由于刘怀笔县长在其调走之前,批示同意解决以上被拆迁户的超期过渡费,不解决重置价补偿费。于是有了文章开头的结果。为了缩小影响,县国土员悄悄地召集蔡荣建等被拆迁户宣布:安岳县 国土资源局同意补偿该七户的超过渡费。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蔡荣建,男,生于1938年6月5日,汉族,农民,住安岳思贤乡双碑村1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3806050795联系电话:13096068849.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代国,男,1949年12月27日出生,联系电话15984216745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政府,地址;资阳市雁江区广场路9号

法定代表人:吴 旭,市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住址:安岳县岳阳镇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聂永贵,局长。

诉讼请求

1、撤销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20行初41号行政判决;改判确认资阳市人民政府资府裁【2018】4号行政裁决违法并撤销该行政裁决.

2、按规定补偿超期过渡费至新建房屋落成入住之日;按市场价增加重置房屋安置补助费每平方米440元【750元-310元】X145.44平方米。

3、对安岳县《内遂高速公路安岳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

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以下争议焦点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的争议焦点:

第一,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被上诉人拆原审原告住房145.44平方米,决定“新建房屋宅基地由所在社调整安排”、被拆迁农民重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宅基地、拆迁过渡费包干补偿6个月每平方米2.4元、每平方米补偿重置价310元等行政行为是否违反《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所依据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第二,针对合同是否违约民事诉讼请求被驳回,是否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款规定申请市政府行政裁决?

一、安岳县政府《内遂高速公路安岳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第四项规定与下列规定相抵触。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第五项规定......征收土地涉及住房拆迁的要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居住条件。实施征地拆迁政府提供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每人平方米。被拆迁的农民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迁补偿。原被拆迁住房面积超出基本住房面积的部分按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以统一修建安置用房的安置房建设要提前准备原则上做到先建房后拆迁。确需过渡的要落实过渡房源支付过渡费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内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拆迁过渡期不得超过年超过年的过渡费加倍支付。根据前述规定证明:

一是新建住房土地由政府统一补偿安置,“新建房屋宅基地由所在社调整安排”、新建房屋宅基地由被拆迁人重新申请,违反前述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属于违法创设行为;

二是包干补偿超期过渡费6个月违反“拆迁过渡期不得超过年,超过年的,过渡费加倍支付。”的规定。

三是《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规定与四川省委省政府川委发[2005]1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规定及2010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有关“ 项目立项要把拆迁安置与环保评估方案同等列为前置条件,先定方案再立项,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 的原则,严禁先拆迁后安置。拆迁安置房屋建设要超前进行, 原则上不搞过渡房。确需过渡的,要落实安置方案和措施,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间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农房拆迁过渡期不能超过12 个月,超过12 个月的过渡费要加倍补偿......农房拆迁原则上要采取还房方 式,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按照“对等略好”的原则。根据上述规定,一审法院对前述有关修建高速公路拆迁补偿标准的争议认识理解错误。

二.涉案合同已经通过民事诉讼且一、二审、再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是否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行政裁决?

原审原告认为:之前,对《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诉讼,是基于平等主体关系之间提起的民事合同性质的诉讼。这次行政裁决是行政相对人针对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提起的行政裁决及诉讼。这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被告混淆了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是显失公平。

市政府及法院支持原审被告辩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6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等规定,由于原告自己没有及时申请宅基地的原因,导致其延期修建住房,所以,政府不给付超期过渡费、不增加支付重置价补偿费理由正当。原审原告反驳认为,原审被告及法院对前述规定,认识理解错误,被告张冠李戴。混淆了拆迁将安置住房列为前置条件,与农民原本就没有住房,需要按照程序申请宅基地初次建房的概念。国家修建高速公路,征收农民的住房,收回农民原有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土地管理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即用益物权,要求第三人“所在社调整安排宅基地”,第三人没有在该协议上签字认可,也没有调整安排土地的义务。这就是导致该安置土地行为违法的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支持市政府的行政裁决,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贵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2018年11月 30 日

附:本状副本2份,判决书一份、身份证 二份、委托书一份。

原告唐兴华、唐建春、唐高荣、蔡荣建、蔡新春、蔡安昌、蔡奎昌

与被告资阳市人民政府、被告安岳县国土资源局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其他行政行为案

代理词--代理人胡代国,2018.9.29

尊敬的法官:

本人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现在就本案有关“被告资阳市人民政府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安岳县国土资源局补偿拆迁超期过渡费及增加重置住房补偿费的行政裁决申请是否违法,是否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基本事实: 2009年9月,因修建内遂高速公路,被告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与原告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载明:被告补偿过渡费6个月每平方米2.4元。补偿重置住房每平方米310元,“新建房屋宅基地由所在社调整”由于所在社无土地调整,由于国土局未先安置后拆迁,数年后才发出用地通知书,导致原告蔡荣建、蔡奎昌、蔡安昌、蔡新春等被拆迁户数年后才建房。唐兴华、唐建春、唐高荣至今无土地建房。按照法规政策规定,国土局应当补偿超期过渡费并增加物价上涨产生的房屋重置价补偿费,但国土局拒绝补偿。《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只能提起民事诉讼。但是。三级法院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平等主体关系之间的民事行为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8年,原告申请市政府裁决。市政府驳回了申请人的行政裁决申请。原告被迫提起本次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资阳市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行为违法......以上就是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因。

被告辩称:第一,资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资府裁【2018】 号行政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的依据正确,应当维持该裁决。县国土局与原告于2009年9月 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法律、法规......

原告对被告的答辩观点作如下反驳:

一、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被告补偿过渡费6个月、重置房补偿每平方米310元、新建房屋宅基地由所在社调整、由被拆迁人重新申请宅基地等争议,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5条第三款“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的范围?原告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市政府驳回裁决申请的行为违反了该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被告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补偿过渡费6个月;“新建房屋宅基地由所在社调整”、由被拆迁人重新申请宅基地的行为是否违反《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所依据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第五项规定:关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负责征地安置的人民政府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的应按照征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数量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特别要重点解决零就业家庭的就业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较多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少的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征收土地涉及住房拆迁的要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居住条件。实施征地拆迁政府提供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每人平方米。被拆迁的农民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迁补偿。原被拆迁住房面积超出基本住房面积的部分按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以统一修建安置用房的安置房建设要提前准备原则上做到先建房后拆迁。确需过渡的要落实过渡房源支付过渡费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内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拆迁过渡期不得超过年超过年的过渡费加倍支付。根据前述规定证明:

一是第二被告“新建房屋宅基地由所在社调整”、新建房屋宅基地由被拆迁人重新申请,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违反上述规定,违法。

二是拒绝支付超期过渡费的行为违反了“拆迁过渡期不得超过年,超过年的,过渡费加倍支付。的规定”违法!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依据四川省委省政府川委发[2005]1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规定,与2010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制发。二通知规定强调:“及时解决被拆迁群众的住房安置问题: 项目立项要把拆迁安置与环保评估方案同等列为前置条件,先定方案再立项,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 的原则,严禁先拆迁后安置。拆迁安置房屋建设要超前进行, 原则上不搞过渡房。确需过渡的,要落实安置方案和措施,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间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农房拆迁过渡期不能超过12 个月,超过12 个月的过渡费要加倍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过渡期不得超过 18 个月,超过过渡期的必须按规定及时计发安置补助费。农房拆迁原则上要采取还房方 式,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按照“对等略好”的原则。

根据上述规定,原告要求第二被告支付超期过渡费和物价上涨增加的重置价补偿费的请求合法。被告市政府驳回原告的裁决申请,是支持第二被告的上述违法行为。

被告辩称: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已经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不能再通过行政裁决和行政诉讼达到其目的。

原告反驳认为:之前,对《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提起的是民事诉讼,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关系提起的诉讼。这次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针对安置补偿过程中,行政机关存在的违法行为提起的诉讼。这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诉讼。被告混淆了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对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以及《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缺乏认识,被告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还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6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等规定,由于原告自己没有及时申请宅基地的原因,导致其延期修建住房,所以,政府不给付超期过渡费、不增加支付重置价补偿费理由正当。

原告反驳认为,被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6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等规定认识理解错误,是张冠李戴。混淆了拆迁安置住房列为前置条件,与农民原本就没有住房,需要按照程序申请宅基地初次建房的概念。国家修建高速公路,征收农民的住房,收回农民原有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土地管理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即用益物权,要求第三人“所在社调整安排宅基地”,第三人没有在该协议上签字认可,也没有调整安排土地的权利和义务。

被告辩称:依据《中华人民厚国土地管理法》47条第三款及《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40条第三款规定,被告有权制定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文件。

原告认为,《中华人民厚国土地管理法》47条第三款及《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40条第三款,只授权地方政府有权制定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重置价的补偿标准,并未授权地方政府可有收回被拆迁户的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强调的是征地补偿费与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的补偿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征地补偿费是给付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是被拆迁户依法取得的用益物权。受物权法117条、121条、42条的约束。修建高速公路拆迁,被告收回被拆迁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后,要求被拆迁人重新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宅基地以及“所在社调整安排宅基地”的行为,属于违法创设行为,该创设行为违反了2008年5月12日国发〔2008〕17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第十三条“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2014年,原告等被拆迁户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由于当年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但是,市中院行政庭认为,被拆迁户的诉讼请求有一定道理,中院给县政府提交了司法建议书,建议被告解决原告的诉求。由于交通局局长被捕,该司法建议未得到落实。才导致数位被拆迁户诉讼至今多年。本代理人不得不万分哀叹:可怜被拆迁农民劳民伤财啊!?......

综上所述,被告资阳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裁决,支持被告安岳县国土局案涉行政行为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迟到的公平正义,请求法院支持本公民的代理意见,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原告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代国 2018年9月29日

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蔡荣建,男,生于1938年6月5日,汉族,农民,住安岳思贤乡双碑村1组。联系电话:13096068849.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再审代理人):胡代国,男,生于1949年12月27日,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岳县岳阳镇兴隆街200号,联系电话15984216745.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西大街。法定代表人:聂永贵,局长。

申请人蔡荣建因与被申请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川民申86 号裁定,特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提起检察建议,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监督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申86 号民事裁定及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20民终388号民事判决书,改判维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5】安岳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事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因修建高速公路政府征收农民住房安置建房的的土地是应当由被拆迁农民自己申请,还是依法应当由政府部门即拆迁协议的甲方安岳县国土局负责安置?拆迁数年后,安岳国土局才发给被拆迁农民安置用地通知书,国土局该不该支付超期过渡费和物价上涨的费用?三级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6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条是否适用法律错误。下面从两个方面予以论述。

一、(2017)川民申86 号民事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6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条支持(2017)川20民终148号民事判决有关“在协议覆行过程中,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没有违反约定的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蔡新春在签订协议后长时间未申请土地修建新房造成的过渡费用和建房费用的增加是其自身原因所致,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不应承担蔡新春所主张的违约责任。”的认定,是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再审改判。

事实及理由

因为本案是修建高速公路拆迁农民住房,由协议当事人即甲方拆迁人国土局安置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被拆迁人重建住房,不是农民初次建房需要申请宅基地。三级法院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程序,要求被拆迁户自行完成宅基地申请、审批并自行完成建房的认定错误,是张冠李戴 。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下称协议)的性质,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不属于行政合同。这一论点的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第二条有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规定。本案因修建高速公路,合同当事人甲方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下称被告)作为民事合同的平等主体,其不仅有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偿款、过渡费等费用的合同义务,而且还有提前向被拆迁人安置新建住房建设用地的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

诉争协议第六条是格式条款,约定不明确,不完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41条、125条的规定,作出有利于被拆迁人的解释。因为,“新建房屋的宅基地由村社调整安排,其新建房屋由乙方自建。”的约定,没有明确安置宅基地的时间、地点,更没有书面告知由被拆迁人自行向有关部门完成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且这一做法不符合交易习惯,没有先例,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属于安岳违法创设、严重损害被拆迁农民利益的行政强制行为。

二、(2017)川民86 号对国家修建高速公路拆迁安置建设用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6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是适用法律明显不当,是张冠李戴。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再审改判。

事实及理由

《土地管理法》有关申请宅基地的规定针对的对象,是指原本就没有房屋,需要宅基地建房的农民,必须按程序,自行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本案是被告因修高速公路,征收了原告的房屋和曾经依据《行政许可法》及《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取得了《宅基证》的被拆迁户。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宅基证》是农民依法对宅基地这一用益物权永远占有、使用,收益的凭证。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非法剥夺农民的这一权利。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民的宅基地,被告应当偿还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重置价等补偿和宅基地安置补偿,适用的法律是《民法通则》等价有偿、《合同法》175条、《物权法》第121、第42条规定。其中《合同法》第175号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有关规定。”的规定。落实原告新建房的宅基地应当是协议当事人甲方安岳县国土资源局,而不是协议外第三人村社。因为,拆迁协议为以物易物的互易合同,互易合同是诺成合同,是双务、有偿转移财产合同,由甲方补足价金的互易合同,补足价金的互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转移财产所有权,而对方除转移财产所有权外并应支付一定的金钱,以补充互换物之间的差价。根据前述规定,向原告安置宅基地是被告的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

诉争协议的甲方委托第三人“所在社调整安排宅基地”,而所在社在协议签订前、协议签订房屋被拆后的六个内甚至几年内,没有履行该协议约定。原告被迫多次提出诉求,最后用自己的承包地与别的村民调换土地修建新房。三级法院的上述认定完全混淆了偿还宅基地和村民初次建房申请宅基地的概念。其目的是袒护地方政府。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由此可知,2009年被告拆除了原告住房,2013年1月11日,被告才向原告发出《安岳县集体土地用地通知书》,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因为被告拆迁原告的房屋只补偿了每平方米310元的重置价及六个月每平方米2.4元的过渡费。

根据中共资阳市委资委发(2005)3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规定和2010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及时解决被拆迁群众的住房安置问题: 项目立项要把拆迁安置与环保评估方案同等列为前置条件,先定方案再立项,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 的原则,严禁先拆迁后安置。拆迁安置房屋建设要超前进行, 原则上不搞过渡房。确需过渡的,要落实安置方案和措施,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间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农房拆迁过渡期不能超过12 个月,超过12 个月的过渡费要加倍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过渡期不得超过 18 个月,超过过渡期的必须按规定及时计发安置补助费。农房拆迁原则上要采取还房方 式,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按照“对等略好”的原则。

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和川委发【2005】第1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证明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拆迁原告房屋前后,没有及时给原告落实宅基地,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像补偿全县其他村社被拆迁户一样,一视同仁,补偿原告的建房成本损失和超期过渡费。

由此可知,(2017)川民申86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6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出裁定属于法律不当。应当适用资阳市委资委发(2005)3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及时解决被拆迁群众的住房安置问题: 项目立项要把拆迁安置与环保评估方案同等列为前置条件,先定方案再立项,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 的原则,严禁先拆迁后安置。拆迁安置房屋建设要超前进行, 原则上不搞过渡房。确需过渡的,要落实安置方案和措施,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间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等规定。

综上所述,(2017)川民申86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6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出裁定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是张冠李戴。请求贵院依法监督,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18年2月 日

附:申请书一份,三级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各一份、拆迁协议、用地通知书、委托书。身份证。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五、关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负责征地安置的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涉及住房拆迁的要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居住条件。实施征地拆迁政府提供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每人平方米。被拆迁的农民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迁补偿。原被拆迁住房面积超出基本住房面积的部分按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以统一修建安置用房的安置房建设,要提前准备,原则上做到先建房后拆迁。确需过渡的要落实过渡房源支付过渡费,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内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拆迁过渡期不得超过年,超过年的,过渡费加倍支付.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蜀政发办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蜀政办函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及其连接线建设(包括服务区和附属设施)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和相关县(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负责高速公路的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国土资源局委托的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安、交通、劳动保障、林业、农业、农经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征地拆迁范围、面积和地类确定(一)征地拆迁范围:以高速公路施工图为依据由业主单位现场放线并经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确定的范围为准。(二)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为计算依据全线总面积误差不超过已批复的施工图面积的。误差为零的县、市按征地补偿总额的给予奖励误差控制在以内的奖励误差控制在以内的,奖励误差控制在以内的按误差比率与奖励比率之和不超过的原则酌情奖励。(三)地类确定:以土地现状为基础以土地利用现状图、实地勘测的结果及相关政策为依据。

第五条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水田、旱土、专业菜地、专业渔池执行蜀政办发号文件规定其他地类执行市政发„号文件规定。根据蜀政办函„号文件关于高速公路征地年产值取中值确定的规定一般耕地及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征地年产值的倍基本农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征地年产值的倍基本农田面积按耕地面积的确定。

第六条根据蜀政办发„号文件规定以四川省区征地年产值为标准蜀东、成都、洞口、绥宁县调整系数为四川省、新蜀、新宁、隆回、城步调整系数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以四川省区调整系数为其它各县市区不高于。

第七条退耕还林土地按林地补偿标准补偿。具体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使用国有农用地的补偿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相应地类的补偿标准。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划拨土地按土地成本补偿出让土地进行地价评估后按评估价格补偿。其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征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号令)进行公告、登记。征地拆迁机构应按照•征地暂行程序(蜀政办发„号)的规定做好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十条高速公路征地公告发布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确需临时用地的按照•四川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号)执行。临时用地应当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不低于该地类的年产值标准。临时用地应当交纳土地复垦押金也可以由项目业主实行担保。占用耕地用于搅拌场、预制构件制作等场地的其复垦押金不低于该耕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占用其他土地的按元亩交纳恢复复垦押金。由县人民政府设立专户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者恢复了土地原状并经验收的退还押金临时用地期满没有恢复的复垦押金专项用于临时用地的复垦或由项目业主负责复垦。

第十二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房屋等附着物拆迁其补偿安置按照市政发 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外一律实行分散重建;城市规划区内实行集中统一重建或货币安置。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实行统一重建安置的按照市政发„号文件规定其安置面积实行“拆一还一、保底封顶”。被拆正房建筑用地面积不足m的按m安排多于m的只安排m。被拆迁房屋有两本以上土地使用证的其安置面积实行“拆一还一”的原则其安置房屋总面积不得超过原被拆除房屋正房底层占地建筑占地面积。

城市规划区外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政策的被拆迁人其安置建房用地占用耕地的不得超过m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m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不得超过m。被拆迁人按本办法重建安置后因家庭人口多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按照农村建房的有关规定可另行申请宅基地。

第十五条分散重建安置的过渡期为个月。其它安置方式的过渡期按市政发„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征收水塘按规定给予补偿后确需重建的另外给予元亩的造塘费由被征地村、组自行造塘。

第十七条对在规定期限内腾地拆迁的被拆迁户按正房补偿总额的给予奖励。其中如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奖励按照协议约定如期腾地的奖励按照协议约定提前天腾地的奖励。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已实施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按市人民政府原批准的政策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实施《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建设规划》加快构建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全省一大批铁路和高速公路相继开工建设用地保障工作将面临繁重任务。为切实加强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管理切实维护被征拆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我省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依法顺利进行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强化落实充分认识用地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建设西部综合交通枢纽是省委、省政府重新审视四川省情、着眼创造和发挥区位优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我省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基础性战略。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是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建设的关键关系四川当前和今后百年发展是重中之重的工作。全省上下要抢抓机遇把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主动性攻坚破难再鼓干劲加快建设步伐。用地保障工作是铁路和高速公路开工建设的前提和基础事关沿线企事业单位和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设西部综合交通枢纽的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加快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对建设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和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重要意义扎实做好用地保障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按“提前介入程序不变缩短周期绿色通道”的要求加快办理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手续为用地保障工作创造条件确保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依法顺利实施。

二、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全力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征地拆迁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对本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负总责。要加强领导强化督促检查依法按程序组织征地拆迁和补偿安置工作负责与项目公司签订征地拆迁协议组织征地拆迁按计划提供建设用地足额兑付补偿资金负责用地报批材料组卷、上报和权限范围内临时用地审批负责本地区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测算并上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相关问题。项目公司是建设用地主体。负责向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征地拆迁申请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协议明确用地拆迁范围提供建设用地红线图负责提供项目用地申报材料参与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测算与地方政府共同核实征地拆迁数量确认补偿费用负责按征地拆迁工作计划和进度及时拨付资金负责工程占用或损毁的水利设施、道路的还建和修复负责配合地方政府解决涉及拆迁补偿其他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铁建办、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解决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中的有关问题研究提出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的措施确认铁路建设项目经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概算。国土资源厅负责用地保障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监管。负责优先保障铁路和高速公路项目用地年度计划指标负责指导、审查用地报批材料并组卷上报跟踪协调国土资源部审批情况负责审批或审查报批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负责审核铁路和高速公路项目地方政府和项目公司共同测算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概算负责统筹耕地占补平衡负责协调处理征地拆迁的政策性问题。林业厅负责占用林地的指导和协调。负责指导和审查占用林地报批材料并上报以及控制性工程占用林地报件的审核、审批或审查跟踪协调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情况。负责协调处理占用林地的政策性问题。省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征地拆迁资金的监督和跟踪审计工作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省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广播电视、文物、铁路、电力、电信、石油等部门(单位)要大力支持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协调配合工作。

三、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一)铁路和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按照同地同价原则依法补偿安置。铁路和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号)规定按照当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征地补偿。位于同一年产值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以统一年产值覆盖范围依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和农业人口统计数据计算人均耕地面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号)的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号)的规定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涉及住房拆迁的可以采取统建还房或实行货币补偿、农民自建房方式安置。实行统建还房安置的提供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每人平方米实行农民自建房方式安置的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及规划要求落实宅基地。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涉及城镇规划区外拆迁农村宅基地的新划安置宅基地要尽量利用非耕地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占用耕地的其补偿标准按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给予补偿并落实占补平衡。被征用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原则上不予补偿征地公告后抢种抢栽的作物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凡杆管线或道路委托迁改的要按照只计直接费、不计间接费的原则编制工程预算经双方审查认可后签订委托迁改协议由被委托单位限时完成。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涉及被征地农民安置的原则上采用农业安置但征地后人均耕地少于亩且主要从事种植业的按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数量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保障体系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生活水平不降低解决好长远生计问题。(二)加强临时用地管理。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和有林地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要切实做好补偿和恢复工作。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向当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期限一般不超过年。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经审查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则组织用地单位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依据法定权限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园地的补偿标准可参考以下标准协商确定:半年按每亩统一年产值的倍计算l年按倍计算l年半按倍计算年按倍计算(超过下限年限、不足上限年限的按上限年限计算)占用其他非耕地的补偿标准原则上减半计算。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由临时用地者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其补偿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办理。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是临时用地复垦的责任人临时用地使用耕地、园地前应依法缴纳复垦保证金。在临时用地结束后按照经审查通过的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用地复垦后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退还其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复垦后耕地面积少于原耕地面积的对减少的耕地面积应按征地补偿标准实施补偿并缴纳相应减少的耕地面积的耕地开垦费。临时占用林地的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临时用地单位对在施工中损毁的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要及时组织修复恢复其原使用功能。(三)认真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铁路和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必须认真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占用耕地的由项目业主直接向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开垦费的收缴标准为每亩万元由国土资源厅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国土资源厅要优先安排项目区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时补充耕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的落实。(四)严格控制征地拆迁规模。要严格依据经批准的项目设计范围组织征地原则上不得对用地范围外进行征地。确需征地的必须经项目业主和地方政府共同确认。其中因铁路建设形成的夹角(心)地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大块夹角(心)由建设单位采取工程措施解决当地农民耕作通道或出行问题零星分散夹角(心)地不具备采取工程措施解决耕作通道或出行条件的由地方政府会同项目业主共同认定纳入铁路征地范围。多条铁路项目同时建设产生的夹角地的处置由项目业主共同承担分期建设的由后建的业主承担夹角地的拆迁补偿费用。纳入征收的夹角(心)地原则上控制在征地总量的以内。涉及住房拆迁的原则上按项目设计红线范围进行拆迁红线以外临近道路的房屋应根据环评要求采取相应环保措施如果仍然不能达标应由地方政府会同项目业主共同认定纳入拆迁范围。

四、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创建和谐建设环境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和拆迁工作的主体责任。各地要按照建设用地计划制定供地时间表按时提供建设用地。严禁违法用地要规范征地拆迁行为按照规定的征地程序进行认真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和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制度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要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征地拆迁中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制订和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补偿费,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不得随意乱开口子,切实做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各项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妥善安排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要认真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及项目建设动员工作使施工区广大群众理解和支持项目的建设。要公开办事程序,建立有效的群众信访处理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妥善解决好群众提出的合理合法要求,依法认真解决被征拆对象提出的安置补偿问题,有效化解矛盾,不得违法强行实施征地拆迁。对乱收费、乱罚款、无理刁难施工单位、设障拦截施工车辆、阻碍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处理。各方要加强协调共同建立和谐项目建设环境确保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顺利进行。

五、加强资金筹集和管理及时到位建设资金和兑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省直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资金筹集的有关政策、办法和措施促进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良性互动和投融资平台的可持续发展。规范和加强征地拆迁资金管理设立专用帐户严格收支两条线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参加共建的地方政府和项目单位要确保所承担的项目建设资金及时筹集到位。铁路建设中凡市(州)委托省铁路投资集团作为四川省出资方代表的市(州)要按协议和计划将所承担的资金拨付到省铁路投资集团凡承诺和已明确承担的资本金或征地拆迁经费均应按年度出资计划将所承担的资金按时拨付到项目公司再由项目公司拨付到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确保征地拆迁和项目建设需要。铁路建设项目要按照“总额控制、规范使用、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各项目的具体情况,按一定比例合理确定征地拆迁工作经费额度并纳入概算专项用于征地拆迁工作开支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各县(市、区)要为被征地拆迁对象开设专用帐户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足额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直接兑现到被征拆对象手中。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征地拆迁资金的跟踪审计和监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截留征地拆迁资金。

六、建立征地拆迁工作奖惩机制推动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顺利实施各地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资金到位情况的督促检查。省铁建办、交通运输厅要加强项目征地拆迁、资金到位情况的收集并定期通报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因工作推诿敷衍、相互扯皮、措施不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征地拆迁没有按期完成征地拆迁任务影响项目推进的要实行问责并限期整改。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截留、拖欠和挪用征地拆迁补偿款的要严肃查处。对因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号二八年四月十三日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涉及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除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外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关于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被征收土地的界址、地类和面积必须清楚权属无争议。被征收土地的勘测应由拟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区外独立选址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制作勘测定界图。土地类别应在对拟征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先按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适用)的标准进行分类待收到国土资源部通知后即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分类。征地面积、地类和权属应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不受侵犯。未经依法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耕地和其他非建设用地仍要纳入农用地转用审批履行占补平衡和缴纳有关税费义务。

二、关于前年平均年产值。征收耕地前年平均年产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农业、林业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前年度相关统计调查资料制订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后送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相关资料对各县(市、区)所制订的前年平均年产值提出修改意见后每年月底前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将本行政区域的前年平均年产值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年平均年产值的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年平均年产值倍计算人均耕地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年每亩平均年产值倍计算。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四、关于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每年修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执行中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物价上涨幅度进行相应调整。

五、关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负责征地安置的人民政府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的应按照征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数量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特别要重点解决零就业家庭的就业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较多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少的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征收土地涉及住房拆迁的要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居住条件。实施征地拆迁政府提供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每人平方米。被拆迁的农民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迁补偿。原被拆迁住房面积超出基本住房面积的部分按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以统一修建安置用房的安置房建设要提前准备原则上做到先建房后拆迁。确需过渡的要落实过渡房源支付过渡费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内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拆迁过渡期不得超过年超过年的过渡费加倍支付。

六、关于缴纳耕地开垦费标准。全省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审批农地转用占用耕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占补平衡。建设用地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的收缴标准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计算每亩最高不超过万元。

七、关于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告知被征地农民拟征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组织听证。在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中要有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的情况说明。被征地农民未申请听证的要报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至少至名村民代表签收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举行听证的要报听证笔录及地方政府针对农民在听证中所提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及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的所在乡(镇)、村(组、社区)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天。未进行公告的不得实施征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八、关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各地要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和措施提高管理水平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

九、关于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土地补偿费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乡镇等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要按照政务(村务)公开的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配情况公开。参加社会保障的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农民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十、关于明确征地补偿安置责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和主要负责人对所辖地区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负总责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确定责任强化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具体负责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部门在每一个城镇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要对征地补偿安置落实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检查批后实施工作程序执行情况补偿政策、标准、资金到位、住房安置和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被征地农民群众对安置补偿工作的意见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要做到征一个批次就要依法妥善补偿安置到位一个批次不留遗留问题。自查结束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写出本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总结报告并抄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建立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要按季度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前季度内实施征地的每个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实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征地面积、地类、补偿标准、支付各项安置补偿金额、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和住房安置情况以及本地检查复核情况并将每个批次征地安置工作总结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年末上报本年度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总结。

十二、建设用地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的土地补偿费用对失地的国有农场农工(在编制的非农业户口)安置补助费比照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办理。

十三、停止执行《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号)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蔡荣建,男,生于1938年6月5日,汉族,农民,住安岳思贤乡双碑村1组。联系电话:13096068849.

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地址:安岳县岳阳镇柠都大道,法定代表人,刘怀笔,县长

请求事项

1、撤销安岳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安府调不字【2018】06号;

2、责令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相关规定,行政调解补偿因修建高速公路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拆迁原告住房的超期过渡费至新建住房落成入住之日;按市场价增加原告重置房屋安置补助费每平方米440元【750元-310元】。

事实理由

2009年因国家修建高速公路,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拆迁了原告的住房145.44平方米,只给了6个月每平方米2.4元的过渡费及每平方米310元的重置价补偿费。由于国土局2013年5月才发给用地通知书,导致原告2015年才修完住房。按照政策规定,国土局应当补偿超期过渡费并增加物价上涨产生的房屋重置价补偿费,但国土局拒绝给付。根据四川省委、省政府【2005】12号文件的规定,项目建设涉及拆迁还房的,安置要超前进行,先安置后拆迁,严禁先拆迁后安置,还房要对等略好。房屋拆迁的概念属于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遵循《合同法》第175条规定,公买公卖、对等略好。政府拆迁房屋后多年未安置宅基地给原告建房,又不与其他被拆迁户一视同仁补发超期过渡费等费用,严重显失公平,侵犯拆迁人的合法权益。2018年2月25日,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三款有关“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之规定,请求县人民政府协调。2018年3月7日,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导致原告无法申请征地批准机关市人民政府裁决。原告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蔡荣建

2018年3月20日

附:本状副本、身份证复印件、安府调不字【2018】06号、拆迁补偿协议。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蔡荣建,男,生于1938年6月5日,汉族,农民,住安岳思贤乡双碑村1组。联系电话:13096068849.

被告: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政府,地址;资阳市雁江区广场路9号

法定代表人;吴 旭,市长

被告: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聂永贵,局长

诉讼请求

1、确认资阳市人民政府资府裁【2018】4号行政裁决“驳回申请人蔡荣建的裁决申请”违法并撤销该裁决,判决被告安岳县国土资源局补偿房屋拆迁超期过渡费至新建房屋落成2014年6月30日计25132元;按市场价增加原告重置房屋安置补助费每平方米63993.6元=440元【750元-310元】X145.44元。,合计89125.6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理由

资阳市人民政府资府裁【2018】4号行政裁决“驳回申请人蔡荣建的裁决申请,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是2009年因国家修建高速公路,被告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拆迁了原告的住房145.44平方米,只给了6个月每平方米2.4元的过渡费及每平方米310元的重置价补偿费。由于被告2013年5月27日才发给原告用地通知书,导致原告2014年6月30日才修完住房。按照政策规定,安岳国土资源局应当补偿超期过渡费25132并增加物价上涨产生的房屋重置价补偿费63993.6元,但国土局拒绝支付。原告只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5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在申请县政府协调不成后。申请市人民政府裁决。资阳市人民政府作出资府裁【2018】6号行政裁决,驳回了申请人蔡荣建的裁决申请。

原告认为,驳回裁决申请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是本案是因国家重大项目修建高速公路征收宅基地拆迁,并不是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占用被拆迁户的宅基地,因此,安置土地给被拆迁农民重建住房是政府的行政义务,不是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义务。

二是本案应当适用四川省委、省政府【2005】12号文件的规定:项目建设涉及拆迁还房的,安置要超前进行,先安置后拆迁,严禁先拆迁后安置,还房要对等略好。农房拆迁,过渡期不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要加倍计算。

三是省高院民事裁定是驳回申请人蔡荣建的再审申请。并没有说维持一二审判决。驳回的理由是:安置土地给被拆迁户重建住房是行政行为,应当由政府自行处理或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被告市政府支持安岳县国土资源局的行为理由不成立,且该行为违反了川委发【2005】1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故,特诉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8年8月17日

附:本状副本二份、行政裁决书、身份证,拆迁协议。村委证明、用地通知书、再审裁定书

授权委托书

资阳市人民政府:

我与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因国家修建高速公路征收建设用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申请裁决一事 ,特委托胡代国、 为我的代理申请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书写申请,参与协调,发表代理意见,代收法律文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等事项。

此致

委托人:

受委托人: 联系电话15984216745

2018年5月29日

授权委托书

人民政府:

我家住房因国家修建高速公路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事,根据法律规定,特别授权胡代国代理申请。代理权限包括书写邮寄递交申请书,按时到政府相关部门发表代理陈述意见、参与协调、代签代收法律文书、申请上级政府裁决等事项。

此致

委托人蔡荣建

受委托人:

2018年2月23日

授权委托书

因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与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及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特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原审代理人胡代国依法代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书写监督申请书、向检察院递交监督申请书等资料、发表陈述意见、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代签代收法律文书等事项。

此致 人民检察院

委托人:

受委托人:

联系电话15984216745

2018年2月1日

民事申诉状

............

申诉人蔡荣建因与被申诉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二审民事判决及再审裁定和驳回监督申请,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申诉请求

1、依法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申86号民事裁定、撤销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20民终388号民事判决书,改判维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5】安岳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安岳县国土资源局补偿房屋拆迁超期过渡费至新建房屋落成2014年6月30日计25132元=【145.44平方米X2.4元/每平方米X6个月+145.44平方米X4.8元/每平方X33个月】;按市场价增加原告重置房屋安置补助63993.6元=440元【750元-310元】/每平方米X145.44平方米,合计89125.6元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诉人负担;补偿申诉人多年诉讼的车旅费、误工费50000元。

申请事由

【2016】川20民终388号民事判决书在12页至第14页有关“本院认为,.....安岳县国土局认为在本案争议的合同履行中,其合同义务仅为向蔡荣建支付拆迁安置款,而关于申请土地建房则属于蔡荣建的合同义务.......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没有违反约定的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蔡荣建在签订协议后修建新房造成的过渡费和建房费用的增加是其自身原因所致,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不应承担蔡荣建所主张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承担违约责任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等认定,是认定事错误,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诉,申请再审改判。

事实及理由:

第一,原审法院认定,高速公路建设拆迁房屋后,由被拆迁人自己申请宅基地重置住房是认定事实不清,应当《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改判。

一是安岳县政府《内遂高速公路安岳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第四项“新建房屋宅基地由所在社调整安排”及包干补偿6个月过渡费等政策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相抵触,

该通知第五项:......征收土地涉及住房拆迁的要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居住条件。实施征地拆迁政府提供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每人平方米。被拆迁的农民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迁补偿。原被拆迁住房面积超出基本住房面积的部分按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以统一修建安置用房的安置房建设要提前准备原则上做到先建房后拆迁。确需过渡的要落实过渡房源支付过渡费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内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拆迁过渡期不得超过年超过年的过渡费加倍支付。”根据前述规定证明:“新建房屋宅基地由所在社调整安排”、新建房屋宅基地由被拆迁人重新申请以”及包干补偿超期过渡费6个月”违反前述规定,是违法创设行为。

二是根据《合同法》175条“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有关规定。”的规定。落实新建房的宅基地应当是协议当事人甲方,而不是协议外第三人村社。二审法院有关“申请土地建房则属于蔡荣建的合同义务”的认定是认定事实不清。

三是诉争协议的甲方委托第三人“所在社调整安排宅基地”,而所在社在协议签订前、协议签订房屋被拆后的六个内甚至几年内,没有履行该协议约定。蔡新春被迫用自己的承包地与别的村民调换土地修建新房。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由此可知,2009年9月2日,原审被告拆迁原告的住房,2013年5月27日,安岳县国土局才向原审原告发出《安岳县集体土地用地通知书》,其行为构成违约。二审法院对此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不是本案落实宅基地的合同义务人和法定义务人,不存在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及“申请土地建房则属于蔡荣建的合同义务”的认定,都是认定事实错误。

第二、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有关“.....农村居民如要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房,需要由其本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的法定程序......”规定,认定“申请土地建房则属于蔡荣建的合同义务”是适用法律不当,是张冠李戴,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提起申诉。

事实及理由:

一是拆迁还房安置宅基地是拆迁人的合同义务,不是被拆迁人的合同义务。拆迁协议上也没有约定蔡荣建有提出申请宅基地的义务。

因为本案甲方拆迁的房屋只补偿了每平方米310元的重置价及六个月每平方米2.4元的过渡费。协议第六条属于格式条款,约定不明确。应当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41条、第60条。第61条等规定,或协商处理,或按习惯或按有关规定,作出有利于乙方的公平处理。这里的公平处理,应当是按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规定处理。该通知第三条规定:“及时解决被拆迁群众的住房安置问题: 项目立项要把拆迁安置与环保评估方案同等列为前置条件,先定方案再立项,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 的原则,严禁先拆迁后安置。拆迁安置房屋建设要超前进行, 原则上不搞过渡房。确需过渡的,要落实安置方案和措施,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间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根据本规定说明,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是偿还蔡荣建宅基地的合同义务人。二审法院对此认定事实不清。

二是,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有关“......农村居民如要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房,需要由其本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的法定程序......规定,认定“申请土地建房则属于蔡荣建的合同义务”,安岳县国土局没有违约,是适用法律不当。该规定针对的对象,是原本就没有宅基地,需要宅基地建房的村民,必须按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本案是因修建高速路,征收了被拆迁人原有宅基地及房屋,本案应当适用《物权法》117条、121条、第42条的相关规定以及川委发[2005]12号有关“......农房拆迁过渡期不能超过12 个月,超过12 个月的过渡费要加倍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过渡期不得超过 18 个月,超过过渡期的必须 按规定及时计发安置补助费。农房拆迁原则上要采取还房方 式,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按照“对等略好”的原 则,”的规定。

上述证明,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的规定,认定安岳县国土局并没有违约,是适用法律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规定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和川委发【2005】第1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证明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拆迁房屋前后,没有及时给落实宅基地,存在违约行为。故请求依法改判安岳县国土资源局补偿原审原告住房拆迁超期过渡费

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唐高荣三兄弟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 唐高荣,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岳县思贤乡思贤村14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成恩,系原告的父亲。住安岳县思贤乡思贤村14组。联系电话15984216745【胡代国】

被告: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政府,地址;资阳市雁江区广场路9号

法定代表人;吴 旭,市长

被告: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住址:安岳县岳阳镇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诉讼请求

1、确认资阳市人民政府资府裁【2018】8号行政裁决驳回申请人的裁决申请违法并撤销该裁决.

2、判决被告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安置拆迁原告住房的建设用地问题;

3、按规定补偿超期过渡费至新建房屋落成入住之日;按市场价增加重置房屋安置补助费每平方米440元【750元-31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理由

资阳市人民政府资府裁【2018】8号行政裁决驳回申请人的裁决申请,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是2009年因国家修建高速公路,被告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拆迁了原告的住房73.59平方米,只给了6个月每平方米2.4元的过渡费及每平方米310元的重置价补偿费。由于被告至今没有安置土地给原告建住房,只补发了一万多元的超期过渡费,原告只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5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在申请县政府协调不成后。申请市人民政府裁决。资阳市人民政府作出资府裁【2018】8号行政裁决,驳回了申请人的裁决申请。

原告认为;

一是本案是因国家重大项目修建高速公路征收宅基地拆迁,并不是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占用被拆迁户的宅基地,因此,安置土地给被拆迁农民重建住房是政府的行政义务,不是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义务。

二是本案应当适用四川省委、省政府【2005】12号文件的规定:项目建设涉及拆迁还房的,安置要超前进行,先安置后拆迁,严禁先拆迁后安置,还房要对等略好。农房拆迁,过渡期不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要加倍计算。

三是资中院民事裁定是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驳回的理由是:安置土地给被拆迁户重建住房是行政行为,应当由政府自行处理或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被告市政府支持安岳县国土资源局的行为理由不成立,且该行为违反了川委发【2005】1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故,特诉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8年8月17日

附:本状副本二份、身份证,裁决书、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授权委托书

2018.08.17 8:49

蔡新春:行政起诉状

2018.08.16 14:49

蔡荣建:行政起诉状

2018.08.16 11:45

蔡奎昌:行政起诉状

蔡荣建--再审申请书

蔡新春-再审申请书【行政】

 蔡奎昌、蔡安昌-再审申请书【行政】

蔡新春三人与安岳国土局拆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代理词

蔡荣建拆迁合同再审申请书【民事】

 蔡新春:监督申请书

蔡奎昌:监督申请书

蔡荣建:房屋拆迁安置监督申请书

蔡新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行政调解申请书



 
最新文章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