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X民间借贷纠纷达成调解协议-胡代国代理364例
本案原告委托胡代国代理,于2018年11月1日申请安岳县岳阳镇法庭立案。2018年11月29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安岳县人民法院制发【2018】川2021民初4959号民事调解协议书。由何远才在2018年12月10日偿还原告借款十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借款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被告何远才自愿负担.......。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蒋能武,男,汉族,1953年4月4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渝路600号 。
被告:何远才,男,汉族,1954年5月24日出,住安岳县岳阳镇铁峰路85号。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3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写下借条,其内容如下:借条,今借到:蒋能武现金100000元整,金额大写壹拾万整,此款于2017年9月27日还清,此款用富翔柠檬合作社购买农药化肥。此条,借款人:何远才(按手印)身份证号:511023195405243392,2017.3.27。
2017年9月27日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依法判决。
此 致
安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8年11月 1 日
附:起诉状副本一份,借条一份,身份证复印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