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法院成功调解合同纠纷-胡代国代理第379例
2019-02-16 10: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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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新闻:昨【15】日,安岳法院岳阳镇法庭成功调解一件修路分包合同纠纷

2019年2月15日15点,安岳法院岳阳镇法庭唐彬庭长花了好大的功夫,终于成功调解一件通畅公路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蒲春学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民代理】胡代国积极配合法官,说服当事人,听取了法官的意见,本案经过二个小时的审理,经过一小时左右的调解,好不容易,二被告才在调解书上签了字。事情的简要经过是这样的:

原告蒲春学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王X、冯X支付修建村级通畅公路的劳务费9万元;从欠账之日起支付两年的资金占用费1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理由:被告王X、冯X等三人是亲戚,合伙承包修建安岳县永清镇盘龙村、店子村、新庄村三个村的通畅公路铺设水泥路面工程,每公里53万元。2016年7月7日,王X将其承包的公路路面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原告。双方签订了《路面工程承包合同》【见附件1】。合同约定:工程内容:盘龙村......通畅公路工程砼浇灌;4、合同工期75天;......单价:每立方米76元;支付方式:中途借款保费用,完工支付总金额款80%,剩余部分于2017年6月底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保质保量如期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进行了结算后,被告合伙人冯X写下欠条:今欠到蒲春学打永清镇盘龙村公路款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注余款2017年10月付清。欠条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诚实信用原则,特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由于被告三合伙人之间存在较大的利益纷争,欠条形成后,被告只给了原告壹万元,余下欠款玖万元。2018年11月,原告将诉状交到法庭,被告又支付欠款壹万元 。 因为被告王X在外地务工,法院传票原定2019年1月28日9点开庭审理。由于当天被告冯X未到庭,其老婆到了庭,但没有冯X的授权委托书。加之王X与冯X老婆互相扯皮闹架不休。法官只好发出传票,变更开庭时间。将第二次开庭时间确定为2019年2月15日下午三点。

    二被告虽然是表兄弟,但是,二被告来到法庭后,一直高声争论甚至谩骂不休。经过法官反复耐心细致的劝说,再劝说,被告终于消停。

    被告王x以自己上午与唐法官发生了争议,担心审判缺乏公证为由,要求唐法官回避。考虑到不换法官被告可能不高兴不舒服,为了不公正之避嫌,唐法官提出,本案换成田法官审理。

     接着,法庭宣布纪律后,田法官按照程序,依法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细致地审理。被告对欠原告八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被告提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12000元,被告不愿意支付;被告还提出:有200米路面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维修费大约五万元,应当在八万元欠款中扣除。

    原告反驳认为: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工程款应以工程是否交付为区分,规定了工程实际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本案中, 涉案工程于2017年10月已通过被告自己验收并交付与被告。被告出具《欠条》,2019年2月15日被告没有偿还欠款就构成了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被告拖欠工程款8万元至今,应当支付资金占用费12000元;

二是被告将铺设水泥的劳务分包【法官说:如果是工程发包就涉及双方是否有资质问题】给原告,案涉八万元是劳务费,路基、水泥、河沙等材料全是被告自己负责,铺设铺面的质量问题,被告是监管人,且被告冯X当时在场并信誓旦旦承诺,有关系,交通局验收应当没得问题,正因为如此,原被告双方才进行了结算并写下欠条。前述结算欠条事实证明,工程质量问题以及维修费问题应当依法由被告自己负责。

      法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被告应当支付资金占用费,按照人民银行的利率,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2000元资金占用费不高。

 法官还认为,本案是工程分包不是工程发包,是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且被告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管监理,严格说来,工程质量问题应当由分包方的被告自己负责。考虑到金额小,双方又愿意调解,法官建议原告适当分担一点维修费。胡代国表示要得。

       经过法官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原告自愿承担一万五千元的维修费,放弃要求被告支付12000元的资金占用费。工程维修问题由被告自己负责。

在法官的主持下,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王X、冯X自愿在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蒲春学工程款65000元 。

二、原告蒲春学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1150元由被告负担。

在此,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代国衷心感谢安岳法院岳阳法庭司法公正为民,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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