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劳务费六年-起诉即获调解-胡代国代理第378例
2019-01-25 08: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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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2019年1月27日,莫如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将起诉状交到安岳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调取被告的身份证信息及责令被告支付劳务费7500元 。法院收到起诉状后,立即通知被告李X领取开庭传票,决定2月15日上午九点开庭审理。被告收到传票后,主动提出调解。2月12日上午,是春节假日后的第二天,被告、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代国来到岳阳镇法庭,法官经过十分钟左右的调解,达成了上述《民事调解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莫如兰,女,1958年5月15日,住安岳县长河源乡金银村1组,联系电话

被告:李明强,男,住安岳县城北乡9村3 组,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劳务费8500元。资金占用费1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3、依法申请法院在城北乡派出所调取李明强的身份证信息。

事实理由

2012年,被告李明强在广东包工,原告夫妻在广东打工。被告一再要求原告给被告所承包的工地上打工。从事搬运木料等工作。结算劳务费时,被告以暂时没有钱,请老乡放心为由,写下欠条:今欠到莫如兰8500元,大写捌仟伍佰元。欠款人李明强,2013年2月2 日。欠条写下后,原告长期催收,被告拒绝支付,后来,被告避而不见电话不通,多次到其家中,其父母也不愿意透露被告去了哪里。根据《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被迫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调取李明强的身份证信息并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安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9年1月26日

附:本状副本1份、欠条一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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