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应刚交通事故民事调解协议-胡代国代理360例
2018-10-17 06: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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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0日上午9-12点,胡代国在安岳县人民法院代理杨应刚交通事故赔偿案,配合法官,杨与保险公司及车主达民事成调解协议。安岳县人民法院制发了【2018】川2021民初4196号民事调解书。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杨应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96598.80元、由被告车主赔偿原告相关损失费23497.71元。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杨应刚,男,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资阳市安岳县文化镇四合村8组,

委托申请代理人:杨显勇【系杨应刚的儿子】,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资阳市安岳县文化镇四合村8组,

被申请人:席文忠,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遂宁市船山区复桥镇龙宝村5社57号。

申请事项

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席文忠赔偿申请人杨应刚相关损失23497.71元;

2、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事实理由

申请人杨应刚与被申请人席文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岳县人民法院【2018】川2021民初4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被申请人拒绝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的第二项判决。经申请人催收无果。故申请贵院强制执行。

此致安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2018年11月12日

附:【2018】川2021民初4196号民事调解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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