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结束立即评判经科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胡代国代理446例
2021-08-17 16: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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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赔偿起诉状

原告:安岳县白塔寺乡红利建材厂,

地址:安岳县白塔寺乡白塔村8组、1-1组

法定代表人:秦玉兰

联系人:魏治安(系秦玉兰的丈夫)

被告:安岳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局

地址:安岳县人民政府大楼3楼,

法定代表人:金局长

赔偿请求: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安岳县白塔寺乡红利建材厂的相关损失费五百万 元

事实理由:

安岳县白塔寺乡红利建材厂修建于2006年,投资五百万元,于2007年投入生产,年产红砖五千万匹。经营期间,原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申请相关行政机关颁发了各种许可证据,交纳了相关规费。支付给了租赁农民的土地承包费,交纳了国家相关税费,为国家为社会为解决就业等问题作出了一定的贡献。由于政府抓环保,政府安排原告的厂停止生产,退出生产经营。但是,政府没有依法依规给付原告砖厂所有权的经济损失补偿。目前,砖厂已经停止生产六年多,经济十分困难,债务累累。包括拖欠租赁农民的承包土地款至今无钱支付,被农民起诉索要。包括拖欠银行的贷款及私人的借款等数百万元,无钱偿还。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政府应当给以原告产能补偿和实际损失补偿。但是,原告多次找被告,均未得到任何解决。2021年,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安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2021行初33号行政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被告的上诉请求。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原告相关费用。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贵院支持原告的上诉诉请,

此致安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安岳县白塔寺乡红利建材厂,法定代表人:

                                                                 2022年1月19日

原告只好通过邮政快递寄给申请书,仍然没有答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不做答复处理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安岳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21年 月 日


  核心提示:安岳法院当庭评判经科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原告委托的案外代理人胡代国当庭两次表示,感谢法院法官依法审理当庭判决!胡代国说:本案安岳县人民法院司法创新,当庭审理当庭评判,将成为中国法院史上行政诉讼当庭判决示范性的先例。

今(17)日法庭新闻:

原告感谢安岳法院当庭宣判经科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原告安岳县白塔寺乡红利建材厂与被告安岳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局“确认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一案,安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7日上午9时,在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11时,法官当庭作出评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七部门制发的文件规定,被告作为安岳县信息化企业的行政管理机关,有法定义务在收到原告的申请书后二个月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由于被告在2020年11月24日收到原告的申请书,在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后的2021年7月才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所以,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被告收到原告于2020 年11 月23 日通过邮政快递寄给的《产能核定申请书》未作处理的行为违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判决书将在本宣判后十日内发出。

      胡代国说:感谢法院依法公正当庭审理当庭判决!“民告官”案件当庭审理当庭宣判的情形,在全国还没有先例,为了节约司法成本、司法为民、司法公正,安岳法院司法创新,值得向全国法院推广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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