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成光清等六车主的裁定书---胡代国代理442例
2021-04-30 17: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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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答辩的观点是:案涉通告不具有可诉性。

胡代国反驳说:案涉通告具有可诉性!

因为,涉案通告内容是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该通告具有可诉性,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理由如下:

      1、涉案通告的类别,带有“强制性”,不是一般事务性通告。因为该通告的内容涉及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三轮车经营权(用益物权),是否因通告这一行政行为受到侵害。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号有关“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涉案通告具有可诉性,本案原告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3、法院立案庭所定本案的案由属于“撤销XX行政协议纠纷,证明涉案通告具有可诉性,否则,法院不会以此案由立案。”

       4、各地法院对此类终止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的通告纠纷,均是立案审理。例如: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0行终4号的裁定书,对隆昌市法院作出的(2020)川1028行初96号裁定予以撤销,发回重审,就是这个道理

      上述事实证明,被告答辩所说“被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涉案通告属于广而告之,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成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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