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河供水工程买卖合同纠纷调解书-胡代国代理334例
2018-03-23 1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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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河供水工程买卖合同纠纷达成调解协议-胡代国代理维权成功334例

毗河供水工程买卖合同纠纷法庭审理记实

     原告廖毅诉被告马X、被告何X、被告成都红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3月5日在安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诉称:2017年3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了《混泥土加工合同》。该合同约定 ,因承建毗河引水工程。经双方约定:甲方需购乙方加工的混泥土。工程地点:新店进口。工程工期:2017年3月1日开始......混泥土单价350元......付款方式:月结80%,余下20%隧道竣工付清......甲方:何x签字押拇印。乙方:廖毅签字...... 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2017年10月11日,甲乙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写给原告欠条。欠条内容:马X、何因X承建毗河供水一期工程施工第六分部第七工区工程新店隧道进口,欠宏辉水泥制品厂廖毅供原材料款843770元,已付10万元,下欠743770元。马X、何X承诺2017年11月20日付20万元,2017年12月20日付20万元,尾款于2017年1月20日之前付清。如欠款未能付清,所产生的后果由马X、何X负责。欠款人:何X、马X、成都红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盖公司公章。2017.10.11.欠条证明,三被告应当共同清偿原告的材料款。但是,三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所欠款项。原告被迫提起诉讼。原告请求法院调解或判决被告支付材料款714190元;从2017年11月20日开始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利息给付至本款支付完毕之日止;由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马x辩称:自己欠原告廖X材料款的金额714190元属实,但该工程属于政府工程,由于政府没有付款,所以,导致拖欠原告的材料款。原告应当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毗河供水一期工程施工第六分部(下简称水利公司)列为被告。

      被告何X辩称:自己是受父亲雇佣指派干活,自己不应成为本案被告。

      被告成都红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红强公司】辩称:红强公司与发包的水利公司签订了毗河供水一期工程施工合同【见证据合同原件】;合同上载明,公司承包的是该工程第四段,而马X个人因为是无承包工程资质,马X是挂靠公司对工程第四段从事承建活动,本案是马X因毗河供水一期工程第七段的买卖材料款纠纷,与红强公司无关。因此,红强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至于马X写给原告欠条上的公章,不是红强公司备案过的公章,是马X私自刻的公章。

      针对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三被告的答辩,法官总结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1、原告是否应当将发包公司列为被告?

      2、红强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3、马X、何X施工的工程是哪个工区?

     原告出具了以下证据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2017年3月1日甲方何X与乙方廖毅混泥土加工合同;

      2、2017年11月22日成都红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X)委托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毗河供水一期工程施工第六分部向廖毅付25万元的付款委托书;

      3、2017年12月20日成都红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尚平)委托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毗河供水一期工程施工第六分部向廖毅付25万元的付款委托书;

       4、2018年1月20日成都红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X)委托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毗河供水一期工程施工第六分部向廖毅付264190元的付款委托书;

       5、2017年10月11日,甲乙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写给原告欠条。欠条内容:马X、何X因承建毗河供水一期工程施工第六分部第七工区工程新店隧道进口,欠宏辉水泥制品厂廖毅供原材料款843770元,已付10万元,下欠743770元。马X、何X承诺2017年11月20日付20万元,2017年12月20日付20万元,尾款于2017年1月20日之前付清。

    被告马X质证:对欠廖毅714190元予以认可;对欠条及委托书上公章是自己请示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刻的项目公章,该行为属于行列一贯做法。

     被告红强公司质证:马X欠廖X的欠与公司无关,欠条及委托书上的公章不是公司经过公安局、工商局备案的公章,今天,公司向法院出示了经过备案的公章,由于马X承认这一事实,原告也无异议,故红强公司不申请对欠条及委托书上的公章进行司法鉴定。总之,红强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下面是法官向马X提问:

法官:马x与红强公司是什么关系?

马X:是挂靠关系,因为私人没有承包工程的资质。 法官:马X,你挂靠公司承包工程,向公司交纳管理费吗?

马X:对,我挂靠公司承包工程,要向公司交纳管理费。

下面是原告代理人胡代国向马X提问:

胡:马师傅刻项目公章,得到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没有?

马:刻项目公章前,我是向公司负责人说了的,负责人没有说不同意,也没有说同意。刻项目公章是行业的一贯做法,主要是便于对外联系工作需要。

胡:红强公司出具的公司与水利发包公司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说,整个水利工程分为几十个工区,红强公司只承包了第4工区,并且将第4工区给了老马修建,是不是事实?

马:是事实。

胡:水利公司打工程款是直接打给你老马还是先打给红强公司,然后,再由红强公司将工程款打给你老马?

马:水利公司打工程款是直接打给红强公司,然后,再由红强公司将工程款打给我。

胡:红强公司说,第四工区与他红强公司无关,那么,请问老马,你修建第七工区是挂靠的哪个公司?

马:因为我承包第四工区搞得好,水利公司指定我做第七工区的。

胡:第四工区的工程款,水利公司是直接支付给你吗?

马:第四工区的工程款还是支付给红强公司后,再由红强公司支付给我或者我委托红强公司打款给廖毅。

下面是原告的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胡代国说:红强公司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三被告应当向廖毅支付欠款714190元。理由如下:

1、三被告当庭承认,红强公司与水利公司签订了承建毗河供水一期工程第四工区施工合同,红强公司自己没有承建该工区。

2、马X与红强公司签订了挂靠施工合同;

3、水利公司将工程款支付给红强公司,红强公司收取马x的工程管理费,剩余部分支付给马x .马X再支付材料款及民工工资款。

4、涉案第四工区虽然是水利水电公司指定马X承建第四工区,也是因为马X挂靠了红强公司,反过来说,如果马没有挂靠有资质的红强公司,水利公司绝不会将第四工区指定给马X承建。

5、第四工区的工程款,水利公司也是直接支付给红强公司而不能也不是直接支付给马X个人。

6、2017年11月22日、2017年12月20日、2018年1月20日,红强公司【马X】委托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毗河供水一期工程施工第六分部分别向廖毅付25万元、25万元、264190元的付款委托书证明:廖毅已经收到的三笔工程款共计764190元,是工程发包公司支付给红强公司,红强公司支付给马X,马x支付给廖毅,抵扣了马所欠廖X的部分材料款。

7、根据上述事实证明,红强公司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应当对本案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红强公司辩称的自己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的理由不成立。

8、马父子当庭承认,2017年10月11日,马父子写给廖毅的欠条下欠金额743770元属实,欠条形成后,马分两次支付给廖各五万元,又在廖毅处购买水泥制品材料70420元。下欠廖毅714190元。

9、马X是倒插门何家,何X 是马x的儿子,因为欠条上的欠款人是马x、何X,所以,何X是本案共同被告,何X辩称的自己是受父亲雇佣从事父亲指派的工作,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

10、至于马X所称,水利公司尚欠千万元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即使有关系,欠条上约定的是“下欠743770元。马X、何X承诺2017年11月20日付20万元,2017年12月20日付20万元,尾款于2017年1月20日之前付清。”

综上所述,红强公司、何x均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被告所欠廖毅涉案工程材料款714190元应当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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