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快速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胡代国代理333例
2018-03-13 10: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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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X快速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胡代国代理成功333例

 原告李x慕名委托曾经上过中央电视台的公民胡代国代理诉讼,请求法院调解或判决原告李x 与被告廖X解除同居关系;非婚子李一【化名】由原告抚养、非婚子廖毅【化名】由被告抚养。由于管辖问题产生立案地分歧。胡代国不得不电话请求法院杨俊碧书记帮助.杨书记一贯本着司法为民、便民、特事特办的原则,安排原告去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拟证明被告是到原告居住地发生同居关系。这样,2018年2月13日,杨书记安排安岳县人民法院镇子法庭负责受理本案。法官立即电话通知了家住云南的被告廖X并将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资料邮寄给了被告。2018年3月7日,本案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未出庭应诉。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代国参加了诉讼活动。法院经过审理,于2018年3月12日,安岳县人民法院制作了民事判决书(2018)川2021民初895号。该判决书认定:原告李X要求解除与被告廖X同居关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李X与被告廖X同居关系;二、非婚长子廖毅、次子李一由原告李X直接抚养。由被告廖X自2018年3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子女抚养费每人每月费430元至非婚生长子廖毅、次子李一年满18周岁时为止......


衷心感谢安岳法院杨俊碧书记司法为民

2018年2月12日是腊月27日,这天是胡代国71岁生日,胡代国的家人都在忙忙碌碌。

上午10时,因为赶车困难,家住安岳县九龙乡的李X母女慕名,匆匆忙忙来到安岳县公民代理处,委托胡代国代理诉讼。胡代国立即为李X书写了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是“调解或判决李X与廖X解除同居关系,大儿子由男方抚养,刚出生的二儿子由女方抚养。”

15时,胡代国与当事人母女去到安岳县法院申请立案。立案庭工作人员解释:因男方廖X是云南户籍。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存在立案管辖权争议,要求去男方所在地法院申请立案。经请示家事法庭、镇子法庭,都表示不受理李X的起诉。胡代国认为:发生同居生活的地点在安岳县九龙乡,同居时间五年,同居期间非婚二子都在四川出生,且母子三人的户籍上在安岳县公安局,根据前述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李X申请安岳法院受理其起诉状合法有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等规定,申请法院解除同居关系,涉及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根据男方到九龙乡女方家与李X同居的客观事实,安岳法院应当受理李X的起诉。

因为过去立案难的问题,胡代国数次请求杨书记帮助成功,因此,胡代国照例电话请求杨俊碧书记帮助。

杨书记接到电话后,立即与镇子法庭刘庭长研究。数分钟后,杨书记回了电话:可以将起诉状交到镇子法庭审查。不需要再找其他领导。

2018年2月13日9点,胡代国乘客车去到镇子法庭。刘庭长热情接待,当面审查了李X的起诉状后,立即给家住云南的廖X打去电话,核实了情况,并告知廖X:法院将邮寄给廖x 开庭传票和起诉状等相关资料,到时候,希望廖X按时出庭应诉。接着,刘庭长给李X立了案。李X只需补充村委会一证明书:证明廖X曾经来过九龙乡与李X同居生活过的事实。

胡代国及其当事人母女当场表示:衷心感谢杨书记和刘庭长司法为民便民利民,快速为当事人立案受理。

李X:我为什么委托胡代国代理?

我家住安岳县九龙乡,因为我与廖X感情不和,没有登记结婚,为儿子抚养权纠纷,决定解除同居关系,因为找不到合适的诉讼代理人。家住安岳县建华乡的刘x 是我的亲戚。刘X介绍我来找胡代国老师。

刘X说:2013年,一户有钱有势力的人王X说:根据八字先生的书推算,我家的祖坟影响了王家的风水,导致王X该升官没有升官,还有人出了车祸。王x强烈要求我家迁移祖坟并给我补偿。如果不同意,就要强行挖我家的祖坟。为此,双方还打了架,找当地政府解决无果。

刘X接着说:为别人要迁移我家祖坟一事,我们家族没有办法,只有和别人骂架打架,日夜24小时看守我家祖坟。我慕名找到新闻人物胡代国。胡代国给了我数张名片,那是胡老师2004年上中央电视台举报安岳工商局乱收费的名片。胡老师说:毁别人的祖坟是违法犯罪行为;如果有人毁你家祖坟,一你可以报警;二你可以起诉侵权人恢复原状、赔偿精神损失费;三你把现场录起,委托我给曝光。

回家后,我大力宣传胡老师的前述说法,并将胡老师的名片发给当地干部、群众及对方。后来,那些有钱有势的人悄悄地走了,我的祖坟保住了。

刘X还说 :因为胡老师铁面无私,依法办案,不畏强暴,认真负责。维权成本低廉。所以,我介绍你去委托胡代国老师代理。

以上就是我选择委托胡代国老师代理诉讼的原因。李X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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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树田:承缆合同纠纷上诉案代理词--代理人胡代国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代国,联系电话15984216745,顺丰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廖X

起诉请求

1、调解或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非婚子李一由原告抚养、非婚子廖毅由被告抚养。

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事实理由

原、被告于2013年1月耍朋友,同年7月开始,被告上门到原告家安岳县九龙乡与原告过同居生活。2016年5月30日,非婚子廖毅【化名】在安岳县出生,廖毅的户籍上在安岳县九龙乡原告父亲的户口本上;2018年1月19日第二个非婚子也在安岳县出生,取名李一【化名】。还没有上户。【见出生医学证明书及医学证明书】。在二儿子刚出生15天,被告就狠心离开了原告回云南老家去了。被告完全不顾原告在坐月子需要护理,完全不顾两个小儿需要父亲照料。被告回家四天后,主动打电话给原告,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由于被告长期居住生活在苗族地区,生活习惯与原告不同,二人常常为口角言语发生纠纷。原告认为,既然二人没有感情,没有登记结婚,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没有继续在一起生活的必要。因为有二个儿子抚养权及抚养费等问题发生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又因为被告是到安岳县九龙乡与原告发生同居关系长达五年,且二个非婚子也是在安岳县出生,户籍在安岳县,所以原告起诉的管辖地应当是安岳县人民法院,根据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原则,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事项。

此致安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8年2月12日

附:诉状副本一份,身份证二份,户籍资料一份、出生医学证明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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