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经科局违法上诉案维持原判-公民胡代国代理第481例
安岳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局收到申请人秦玉兰的申请,请求对其因环保报废的砖厂进行产能评估,该局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在法定的二个月内,作出书面处理答复,一审审理后立即当庭宣判:安岳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局的行为违法。该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询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白塔砖厂委托公民胡代国代理诉讼。
请看判决书:
安岳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局收到申请人秦玉兰的申请,请求对其因环保报废的砖厂进行产能评估,该局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在法定的二个月内,作出书面处理答复,一审审理后立即当庭宣判:安岳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局的行为违法。该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询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白塔砖厂委托公民胡代国代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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