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查存款跑路70日起诉三天达目的-胡代国维权第345例
2018-05-16 17: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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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衷心感谢安岳法院司法为民,谢x起诉三天达目的

家住安岳县思贤乡的 原告谢x因儿子在德阳打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谢X到安岳县公证处申请了自己是继承人的《存款查询函》。谢X带着该函,一次又一次历时70日去农业银行安岳支行,请求查询儿子的存款信息,银行拒绝查询。2018年5月10日,谢X的委托代理人胡代国给该行行长刘X用EMS快递了申请书、公正函等资料。得到的答复是:谢X不是存款当事人,不能查询。

2018年5月15日,胡代国向安岳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将农业银行安岳支行告上法庭。

诉状称:原告儿子谢远明在德阳打工于2018年1月5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谢远明在农业银行的存款卡(卡号:--)遗失。因为涉及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赔偿仲裁,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谢远明的工资信息,需要从银行卡上获取工资存款信息。2018年3月8日,安岳县公证处给原告出具了《存款查询函》(2018)第141号。该函内容:“本公证机构已经受理谢玉兵(公民身份证号---)的继承权公正申请,并对存款人谢远明(公民身份证号---)的死亡事实(于2018年1月5日死亡)及谢玉兵的继承人身份进行了审查确认,请根据谢玉兵的申请,协助查询被继承人谢远明名下的个人银行存款信息以及银行管理、知悉的理财产品、股票、基金、信托等其他财产权益的关联信息。----四川省安岳县公证处公章,2018年3月8日”

原告带着该函及户口本、儿子和自己的身份证,跑了二个多月多次到被告银行找工作人员、找行长,请求复制存款人银行卡上的存取款信息,但是,被告称不是存款人本人不能查询,需要公证处来两个工作人员及相关证明才能查询。2018年5月11日,原告通过邮政快递给被告申请书,表达了前述诉求。被告仍然表示拒绝查询。根据《继承法》相关法律规定,存款人去世,作为法律上有利害关系存款人的父亲第一继承人,其持安岳县公证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有权请求银行查询谢远明银行卡上相关信息。但是,被告拒绝查询。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迫提起诉讼。诉讼请求:责令被告提供原告儿子谢远明生前银行卡上12个月的存款取款流水账信息并加盖银行公章。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法院收到本状后,杨英庭长立即通知行长刘X依照继承法处理。并明确告知:《存款查询函》写明的谢X是继承人,儿子死了,继承人父亲就是当事人。由于行长不懂继承法,也不懂公证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说什么请示上级后再作处理。

在安岳法院的责令下以及网络舆论的监督压力下,17日上午,银行通知继承人谢X将安岳公证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2018)第141号原件交给了银行,银行查询结果后,18日下午,谢x 收到了儿子生前的银行卡信息等资料。这份存取款资料将证明,谢远明生前在X公司作采购员,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是X公司的员工。这个事实再次证明,有些领导不懂法,导致老百姓办事难!难!难!同时证明公民代理人胡代国再次为普法建设作出了贡献。

在此,胡代国及其原告谢x 衷心感谢安岳法院司法为民。

                                             本文写于2018年5月18日18时

 



民事起诉状

原告:谢玉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代国,联系电话15984216745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安岳县支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岳县岳阳镇奎星街182号,法定代表人:刘 革,行长,办公室电话:24526024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提供原告儿子谢远明生前银行卡上12个月的存款取款流水账信息并加盖银行公章。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理由

原告儿子谢远明在德阳打工于2018年1月5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谢远明在农业银行的存款卡(卡号:--)遗失。因为涉及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赔偿仲裁,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谢远明的工资数额,需要从银行卡上获取工资存款信息,2018年3月8日,安岳县公证处给原告出具了《存款查询函》(2018)第141号。该函内容:“本公证机构已经受理谢玉兵(公民身份证号---)的继承权公正申请,并对存款人谢远明(公民身份证号---)的死亡事实(于2018年1月5日死亡)及谢玉兵的继承人身份进行了审查确认,请根据谢玉兵的申请,协助查询被继承人谢远明名下的个人银行存款信息以及银行管理、知悉的理财产品、股票、基金、信托等其他财产权益的关联信息。----四川省安岳县公证处公章,2018年3月8日”

原告带着该函及户口本、儿子和自己的身份证,跑了二个多月多次到被告银行找工作人员、找行长,请求复制存款人银行卡上的存取款信息,但是,被告称不是存款人本人不能复制,需要公证处来两个工作人员及相关证明才能复制。2018年5月11日,原告通过邮政快递给被告申请书,表达了前述诉求。被告仍然表示拒绝。根据《继承法》相关法律规定,存款人去世,作为法律上有利害关系存款人的父亲第一继承人就是当事人,其持安岳县公证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有权请求银行直接复制谢远明银行卡上相关信息。但是,被告拒绝复制。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迫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安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8年5月15日

附:本状副本,《存款查询函》、身份证、申请书、快递邮寄单

本状昨日已经递交安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院收到本状后,立即通知行长刘革依照继承法处理。由于银行行长不懂继承法,说什么请示上级后再作处理。目前,起诉人等待银行自己处理或者法院立案后审理处理。

在安岳法院的责令下以及网络舆论的监督压力下,今天上午,银行通知新的当事人继承人谢玉兵将安岳公证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2018)第141号交给了银行,银行查询结果后,通知谢玉兵去领取原存款人银行卡信息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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