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法院追究被申请人许X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24-01-04 10: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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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请 书

申请人:胡代国,男,194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岳城街道凤山路42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15984216745.

被申请人:许X强,男,1960年10月23日出生----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追究被申请人许x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事实理由:

许x强原是岳阳镇法律工作者,原居住在安岳县天紫花园7幢3单元501号(见附件1借条),与胡代国驻房一墙之隔。二人常常为各自的当事人代理诉讼活动。

2017年7月11日、13日,许x强以急需买车为借口,向胡代国借款23万元(见附件借条二张)。

13日下午3时左右,许x强刚收到借款,被安岳法院以其拉用数位当事人执行款被拘留了两次。

许x强被释放后拒绝还款而且逃逸。胡代国被迫起诉。但是,许x强不出庭,委托韩伟代理(见附件2调解书)。

胡代国与许x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川2021民初1189号民事调解书,被告许x强自愿于2018年11月1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于2019年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于2019年4月1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见附件2民事调解书)。

但是,调解书生效后,许x强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胡代国被迫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 8 月6 日,法院向被执行人许x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许不但拒绝去法院申报财产(见附件3执行裁定书)。而且,将原本计划的三次款还款挪用了。

不但如此,许x强与妻子陈x素(原居住地永顺镇X村)及二个女儿居住的商品房安岳县天紫花园7幢3单元501号也卖了,夫妻双双手机号码也打不通了,人间消失已经数年。

2023年4月,胡代国起诉,请求法院宣告许x强为失踪人员。安岳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3)川2021民特2号,驳回胡代国的诉请。(见附件4判决书)

特别是胡代国多次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申请书,请求法院拘留许x强,法院答复找不到人,还叫胡代国把人找到,通知法院去抓人。法院的这种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上述事实,许x强将原计划的三次还款及卖了商品房的几十万元都转移、挪作他用了,故意履行法院判决和裁定,而且逃逸多年。结合《刑法》313条(拒不执行裁定罪)及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有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刑法》313条的有关解释,证明许x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

综上,根据《刑法》313条、《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为了维护申请人的财产权益,请求贵院依法追究许x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此致安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4年 1月4日

附件:申请书副本1份,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2023)川2021民特2号、身份证复印件各i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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