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公安局再次为胡代国收债1000元--胡代国代理324例
2018-02-03 10:4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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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2月2)日感谢安岳公安局再次为胡代国收回恶债1000元

      1993年胡代国在安岳县岳阳镇上府街52号做电器生意。康定勇、刘凡群在隔壁卖皮鞋。

1993年4月7日。胡代国在内江市城市信用合作社贷款作为资金周转。一天下午,胡代国数钱准备还贷款。康定勇、刘凡群夫妻要求将钱借给他们周转。于是,胡代国就借了13万元给康定勇、刘凡群。1998年3月20日,康定勇、刘凡群改写了借条。借款本金13万元。月利息为每万元一百二十元。借期一年。另有欠条:欠之前的利息23400元、16000元。

随后,康X到贵阳开家具厂卖家具。后来,又到武汉开窗帘门市。 再后来,下落不明。胡代国被迫提起诉讼。经法院缺席审理判决,康X应当偿还本金13万元及利息X元。但康X仍然避而不见。2008年12月1日14时,

胡代国依据《刑法》第224条规定,向公安局报案,请求以康X涉嫌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产立案侦查打击。安岳县公安局以“合同诈骗“立了案。并开出了《接受案件回执单》安公【经】受字【2008】第15号。

安岳县公安局经过局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对本案进行受理。到2017年1月24日,安岳县公安局已经为胡代国收回恶债九万元。昨(2月2)日,安岳公安局再次为胡代国收回恶债1000元。在此,胡代国衷心感谢安岳公安局。

    胡代国认为《刑法》第224条规定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包括三个三种情形三个阶段。即法学论文中所说的“事前“、”事中“、”事后“非法占有。规定中的”、“顿号值千金。该顿号前表示事前非法占有;该顿号后表示事中、事后非法占有。三种情形之一都涉嫌触犯刑法犯罪。正是因为如此。

    2011年安岳县公安局支持了胡代国对《刑法》第224条的理解。对胡代国的报案诉求依法拨付三万元立案侦查费予以立案。

很快,经侦大队就破了案。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所以,胡代国感谢公安局。支持公安局。

     安岳县公安局本着执政为民、执法创新的指导思想。对本案立案破案的价值意义,远远超过了金钱的意义。胡代国说。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

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

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

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

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胡代国根据刑法中的“、”认定康X借款后逃匿,属于《刑法》规定中的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产,属于涉嫌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说服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处理。结果,公安局支持了胡代国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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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qgui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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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代国:再次感谢公安局执法创新为民办好事  

2014年1月28日上午10点,胡代国收到安岳公安局经侦大队冯队长的短信,同时收到公安局办公室周主任打来的电话。胡代国立即去到公安局,发现周主任的独人办公室已经搬家了。一问,才知道,响应中央新号召,公务员一人不能单独做一个办公室。胡代国在大办公室找到了周主任。周主任一边微笑着十分热情地给胡代国沏茶,一边给胡代国讲解一些处事为人的好方法,好经验,包括人与人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沟通,互相理解。周主任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也不可无。例如,你老胡好心帮助康X人担保贷款,别人却不还还逃匿,害得你老胡替别人还贷款,这些人就应当防备,多一个心眼。周主任还说,自己对于恶意欠债不还之人非常气愤,决定帮助你老胡继续收债,为民办实事是我们公安的职责,也是我们执法创新的一项目。接着,周主任将经侦大队从康X哪里收到的债务5000元人民币递给了胡代国。“警察就是我的恩人,我将永远记住并支持配合公安局的工作,有对不起地方也请主任多指教批评。”胡代国对周主任说:“我愿意资助8000元钱给公安局解决永清镇一老上访户的问题。”周主任却说,哪个问题以后再解决,不需要你老胡出钱。胡代国在说完再次谢谢周主任,谢谢冯大队等干警、谢谢陈局长后。离开了周主任办公室。

     在公安局的走廊里,恰恰遇到了治安大队的李教导员。李教导员对胡代国说:老胡,我要说明一点,几天前,有个小伙子来向我们公安局举报你代理收费的问题,我们不可能不受理,如果我们不受理,人家会说我们行政不作为,所以我们就受理了,请你老胡要多理解。不过,我也给哪位举报人解释了,人家老胡帮你家代理法律服务,付出了劳动,又为你家赢了钱,你家支付了劳动报酬是应该的,并不违法,举报老胡是无道理的。胡代国听了李教导员的解释,非常高兴地感到,一些不明真相不懂法律的人成天在网上举报我,一分为二了,坏事变成了好事,一场风波使一些人觉悟了,懂法律了,受到教育了,更多人了解到委托人向受委托人支付佣金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是合法的。符合 《宪法》有关多劳多得,按劳取酬的规定。符合《劳动法》第三条和《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的规定。;符合《民法通则》第63条有关“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规定。符合《民法通则》第四条有关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规定。符合《民法通则》“第五条有关”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规定。符合《合同法》第405条有关:“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规定;由前述一系列法律规定,证明,委托人向受委托人支付佣金即劳动报酬是合法的、公平的。没有违法不当之处。所以,胡代国在春节之日再次感谢安岳县公安局。-------作者狂人

2014年2月1日(春节)


 胡代国维权成功300例第260例冯警官说:老胡有灵犀

冯警官说:老胡有灵犀

2016年1月15日10点,胡代国去到安岳县公安局五楼经侦大队,一进办公室,冯大队长就说:老胡,你还有灵犀,我刚安排蒋警官给康定勇打电话,叫康定勇无论如何马上将拖欠胡代国的钱还一部分。康说钱很紧张。我安排,年关了,你康定勇无论如何要送一部分钱给胡代国。

胡代国回答,谢谢冯队长、谢谢蒋警官,您们把我的事还放在心上。感谢您们给我收了75000元了,还有55000元没有收了。请您们早点帮我收回来。

2016年1月21日,安岳公安局蒋兵警官打来电话,胡代国到公安局领到康定勇归还的借款伍仟元。胡代国再次表示感谢。

欠账的由来:


感谢安岳县公安局执法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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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公安局执法创新,为我破获十多年前的一起涉嫌骗钱一案,前期已经收回数万元,在此本人深表感谢。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1989年,我在还贷款的时候,在邻居做生意的个体工商户康定勇、刘凡群,请求我将贷款转给他用,利息由他们支付给我,我再支付给银行。考虑到经常在一起打扑克玩耍,也就将钱借给了他们。开头都讲信誉。于是又借给部分钱共计13万元(按照当年的行情,这13万元要买5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这时,他们就起了歹心。二人先后去到贵阳、武汉等地做大生意,与我断绝联系。我们去法院起诉,法院公告通知,康定勇、刘凡群也拒绝到庭。打官司用去诉讼费等上万元,利息已经数十万元。法院判决后,康刘夫妻仍然人间蒸发。

2008年,我被迫向安岳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开给了受理告知书,但没有立即处理。2011年,安岳县公安局胡德伟局长上任,提倡执政为民,执法创新,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对康刘借款逃逸约20年的行为,涉嫌“事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恶意逃债行为。2011年 月  日,经公安局局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对康刘涉嫌诈骗行为立案侦查。很快就破获了此案。所以有了上述好效果。

在此,胡代国全家再次表示衷心感谢安岳县公安局全体领导和干警。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

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

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

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

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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