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胡代国代理刑事附带民事案,六天达成和解协议
蒋与邹的矛盾纠纷闹一年了,公安局、检察院多次做工作,希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问题,当事人协商解决,但是,没有得到解决,为赔偿金额迟迟没有达成和解协议。2020年4月2日,蒋x 家属在去了多家律师事务所咨询后,再次来到胡代国的办公室,书写了特别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公民胡代国代理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胡代国受理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双方到其办公室和解。劝解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放弃恩恩怨怨,和谐解决争议,主要是解决赔偿金额的问题。
通过五天反反复复的协商。2020年4月8日11时,蒋X及其亲属终于同意邹X赔偿蒋受伤的各种费用4万元,并出具刑事谅解书。
口头协议达成后,双方将协议意见告诉了检察院。主办该案的检察官立即通知当事人双方下午三点到检察院签订了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签订后,胡代国立即将事先写好的《刑事谅解书》交给了检察官。于是有了上述快速化解矛盾纠纷的结果。
胡代国代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六天达成和解协议并出具刑事谅解书,当事人双方分别与胡代国握手,表示感谢胡代国老师依法调解。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人蒋X,男------
被告人邹X,男------
诉 讼 请 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邹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赔偿涉嫌故意伤害原告人的医疗费、住院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住院营养费、出院继续休息治疗治愈期间误工费、出院继续休息治疗治愈期间的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共计71644.18元 。
事 实 和 理 由
2019年4月3日8时许,蒋x在工地上负责开电梯工作,邹X的老婆因进入电梯后不关电梯门发生纠纷。邹-先是打了蒋-的耳光。接着,另外几人就来帮忙。接着,蒋-下楼锁了电梯准备离开。邹-夫妻也下楼,邹-随手捡起半块砖头向我打来,造成我受伤住院。经医院诊断:1、脑震荡;2、左侧额顶骨骨折;3、左侧眼眶内外侧壁骨折;4额面部挫裂伤伴皮下血肿。经治疗,于2019年4月15日出院。出院医嘱注意事项:1、继续休息治疗至痊愈;2、注意饮食营养;3、门诊随访,必要时复诊。【见附件1,入院证、出院证、药发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人请求责令被告人依法赔偿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以外,还请求责令被告人赔偿医嘱“继续休息治疗至痊愈”期间100天的误工费每天80元及医嘱“继续休息治疗至痊愈”期间60天的营养费,每天25元。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依法对邹-采取了刑事拘留及取保候审。根据安岳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安公(工)鉴通字【2019】245号,对蒋-所受损伤进行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是蒋-2019年4月3日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见附件2】
目前,检察院即将对被告人邹提起公诉,因为双方未达成赔偿调解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人蒋-被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具体赔偿金额合计71644.18元 。
1、治疗费:8009.18 元(7196.68元+425元+146.5元+241元)
2、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390元=30元/天X13天
3、住院期间的营养费325元=25元/天X13天
4、护理费1560元=120元/天X13天
5、误工费1560元-120元/天X13天
6、出院继续休息治疗治愈期间误工费8000元=80元/天X100天【根据医嘱1、继续休息治疗至痊愈】
7、出院继续休息治疗治愈期间的营养费交通费1500元=25元/天X60天【根据医嘱2、注意饮食营养】
8、精神损失抚慰金 元
9、车旅费300元
以上合计7000元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请求贵院支持原告人的上述“刑事附带民事请求事项”。
此致
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原告人: 2020年4月6 日
附:本状副本附页1份、2、原告人身份证、药发票、入院出院证、鉴定意见书
调解协议书
蒋-:
邹-:
邹-与蒋-于2019年4月3日8时许发生打架纠纷一事,经蒋X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安岳县胡建法律咨询服务部胡代国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2019年4月3日,邹-及其家属因与蒋-发生口角纠纷过程中,皱-随手捡起半块砖头扔向蒋-,蒋-不幸受伤轻伤,被送安岳县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从4月3日入院至4月15日出院。
为了化解矛盾纠纷,尽快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根据相关规定,2020年10时许,成功达成口头调解协议。2020年4月8日15时,双方当事人在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和解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和解协议内容:
一、邹X因致向蒋x轻伤,当面赔礼道歉;蒋X因致邹x 妻子小腿软组织受伤,当面向邹X的妻子赔礼道歉,双方握手表示已经互相谅解。
二、皱-自愿赔偿蒋-受伤损失的各项费用肆万元(包括住院的治疗费、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蒋-自愿放弃其他诉求。
三、本赔偿款肆万元在蒋-在蒋-签谅解书的同时给付,并由蒋-出具收款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检察院一份,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蒋X: 蒋X妻子
邹X: 皱X妻子
2020年4月8 日
刑事谅解书
2019年4月3日,邹x 与蒋X发生打架纠纷,致蒋X受伤住院治疗13天。经安岳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安公(工)鉴通字【2019】245号,对蒋X所受损伤进行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是蒋X2019年4月3日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现邹X被取保候审,本案已移送到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0年4月8 日,蒋X委托胡代国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友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邹X赔偿蒋X受伤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营养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肆万元。
蒋X及其亲属认为,邹X及其亲属已经认识到其行为错误,给我们造成了一定的痛苦,他已得到了应有的教训,我们并不希望继续造就新的悲剧,愿意原谅他。
因此,本人对邹X的行为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邹X的刑事责任,请求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给予邹X改过自新的机会,免于刑事处罚。
此致
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谅解人:
2020年4月8 日
授权委托书
我与邹X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根据法律规定,特委托胡代国为我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书写起诉状、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活动、发表辩论意见,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参与协调等事项。
此致
委托人:
受委托人: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