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X 修路合同案另法解决-胡代国代理406-407例
2019-12-07 10: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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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案例:原告袁小明诉被告安岳县元坝镇槽房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双堡村村民委员会通畅公路合同纠纷二案,安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槽房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修路款550,000元;判决被告双堡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修路款31175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欠账拿钱,天经地义。但是, 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的事实理由如下:

       一是涉案合同约定,通畅公路修好后,经交通局验收合格拨款后支付剩余欠款;

       二是由于交通局验收涉案公路质量,部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所以,被告拒绝付款理由正当。故而,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余款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法院判决,一方面准备在法定的15日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另一方面,代理人胡代国提出,要想上诉赢回官司,必须要先打赢本案行政诉讼。否则,上诉也是输官司。于是,袁小明立即委托胡代国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诉讼的请求是:确认签订涉案合同前至公路修建完毕以致开庭审理前,被告交通局、被告元坝镇政府、第三人村民委员会及及合同甲方,一直没有向原告提供案涉修路工程质量标准要求的文本及政府补助修路工程的相关批文,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行政赔偿诉讼的诉讼请求是:调解或判决被告交通局、被告元坝镇政府共同赔偿本案原告的相关损失。

      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有以下事实理由:

       一是没有送达证以及袁小明的签字确认的相关收据,证明交通局、镇政府及合同甲方向合同乙方袁小明提供了了案涉通畅公路有关质量标准的文本,对合同甲方在本案庭审举证时才出示的案涉公路工程的交通局制发的质量标准文本及县财政补助工程的文件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对本案的约束性不予认可,即便是真实的,被告在公路修建完毕的数年后开庭审理时出示该修路工程质量标准的文本,被告存在过错,该过错是造成本次质量不合格产生纠纷的根本原因。

      二是由于合同的甲乙双方均没有发包、承包该工程的资质吗,没有见到涉案修路工程质量要求的文本,所以,合同甲方与袁小明签订了修路的混泥土质量要求的书面合同:混泥土为每一斗石子,二方河沙,三包水泥组成。双方在该合同书上签字押拇指印,而且,在整个修路过程中,有村民代表们当场监督开展施工,没有违反该约定。反过来证明,如果有交通局规定的质量要求文本,甲乙双方也不会有该混泥土每一斗石子,二方河沙,三包水泥标准的合同。

    由上述一、二事实证明,造成涉案公路不达标的原因是本案被告没有给有关质量要求的文本,是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所致。

  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事实清楚,理由正当,原告应当赢官司。

    四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导致案涉公路工程质量不达标,应当返工的全部损失应当由本案被告负担。

     在原告准备上诉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候,被告交通局及镇政府考虑到行政诉讼官司打下来,政府要输。只好寻找补救措施。下文就是解决本案问题的补救方法。

     由交通局、镇政府、合同甲方指定几处涉案公路质量不达标的地方,由合同乙方返工。返工过了保养期后,交通局再就返工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合同甲方在二年内付清全部欠款。如果超过期限支付,另外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利息的二倍支付违约金。

       为防止以后再打官司,袁小明在挖开几处路面时,就要求甲乙双方签订新的协议,双方同时去法院将新的协议达成民事调解书。

     上述解决矛盾问题的方式方法,虽然类似于掩耳盗铃,掩盖了一些人的违法行为, 但也是一个真正解决问题的办法。否则,还真没有别的更好的办法。通过上述措施,可以解决上诉及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从这个修路工程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者说乱作为,以及合同的甲乙方的粗心大意,得到了一个的教训,也得到了一个解决特殊案例、特殊矛盾的方式方法。这是本案 公民代理人胡代国写这个案例总结的警示目的。


民事起诉状

原告:袁小明,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19日,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城西乡牛角村

被告:安岳县元坝镇槽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修路款55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17年11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安岳县元坝镇槽房村通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内容如下:“甲方:安岳县元坝镇槽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乙方:袁小明、汪有菊家住安岳县城西乡二大八队(以下简称乙方)......一、工程名称:安岳县元坝镇槽房村通村工程,二、工程地点:安岳县元坝镇槽房村境内(起点:元和路槽房村三社口子至三社周明院坝外公路680米;莫中直挢至八社藕团角1200米)......四、施工工期:从方签定施工合同开始至2018年2月10日完工。如遇特殊天气顺延。......六、承包方式及价格:本项目以竞标价格,75万元计算工程承包总价。......十四、付款方式及时间:......上级工程款补助随到随付给乙方,不受时间限制。......甲方安岳县元坝镇槽房村村民委员会盖章,法定代表人:周超签字,乙方:袁小明签字按手印......合同签订日期2017年11月21日”(证据2) 。

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按交通局技术人员要求一斗石子,三分之一的河沙、3包水泥施工,并且几位队长每天到场监督(证据3),现场所用石子、河沙、水泥都有详细记录(证据4)。2018年6月原告将公路修建完成,2019年5月保养到期被告出说明公路没有出现质量问题(证据5)。被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原告支付20万元,欠55万元(证据6)。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余下欠款。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如诉讼请求!

此 致

安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9年 10月 8日

附:本状副本一份、证据清单及证据一册。

民事起诉状

原告:袁小明,男,汉族,生于1967年 5 月19 日,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

被告:安岳县元坝镇双堡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志友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修路款31175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17年11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安岳县元坝镇双堡村通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内容如下:“甲方:安岳县元坝镇双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乙方:袁小明家住安岳县城西乡二大八队(以下简称乙方)......一、工程名称:安岳县元坝镇双堡村通村工程,二、工程地点:安岳县元坝镇双堡村境内(起点:元和路双堡村六社社道至龙志昌房前1000米)......四、施工工期:从方签定施工合同开始至2018年2月10日完工。如遇特殊天气顺延。......六、承包方式及价格:本项目以竞标价格,48.5万元计算工程承包总价。......十四、付款方式及时间:......上级工程款补助随到随付给乙方,不受时间限制。......甲方安岳县元坝镇双堡村村民委员会盖章,法定代表人:周超签字,乙方:袁小明签字按手印......合同签订日期2017年11月8日”(证据2) 。

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按交通局技术人员要求一斗石子,三分之一的河沙、3包水泥施工,并且几位队长每天到场监督(证据3),现场所用石子、河沙、水泥都有详细记录(证据4)。2018年6月原告将公路修建完成,2019年 6月保养到期被告出说明公路没有出现质量问题(证据5)。被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原告支付165000元,欠311750元(证据6)。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如诉请求!

此 致

安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 9年 10月8 日

附:本状副本一份、证据清单及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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