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以上的老人如果只是轻微犯罪是不能拘留的,但是严重犯罪,还是可能进监狱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七十周岁以上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根据最新的刑法第八次修正案,现在已满75周岁的老人犯罪的,除了情节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恶劣之外,原则上不判处死刑。除此之外,任何具备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犯罪都要受到相应的刑罚,并不存在任何特别待遇。
作者:AFFF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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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安岳法院岳阳法庭成功调解健康权案三件
原告王X、文X夫妻与被告陈X在同一院子居住,2020年8月18日,原告夫妻在坡上搬包谷回家,丈夫走在前面,看见吴X在砍笋子【吴X是陈X姐夫哥】。
王问,是哪个在砍我的笋子?吴回答:我是砍的我老汉的笋子。双方各自说了几句气话,这时,恰恰遇见陈X回家。
因当天,陈X家父亲过生日,有不少客人来祝贺,陈X见王X夫妻在其家门外不断地嚷嚷骂人,加之,两家人有多年的积怨,陈X一气之下,便伸手打王X的耳光,因为王X身材高大,没有打着。于是,矛盾激化,双方就发生肢体接触,开始打架。结果,双方身体均受到不同程度受伤,血流不止。
当时是上午10点过。吴奎报了110。大约11时许,110警察赶到事发现场。将受伤王X夫妻送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陈X老公的父亲也因为参与,导致被王X打伤。随后,被送入医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文X左侧额部头部挫裂伤。王X枕部及左手食指皮肤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陈X父亲及本人也受了伤,文X住院10天、王X住院22天。分别用去治疗费14967.16元和6522.01元。陈X的父亲住院用去治疗费7000多元。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七十周岁以上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事发后,安岳县公安局第三派出所组织双方调解,由于双方都不配合,调解失败。
公安局只好对双方的受伤进行伤情鉴定。鉴定结论为:王X及陈X的父亲的受伤,均为轻微伤。结果,因为,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公安局只好对年轻人陈X治安拘留12天,罚款700元。又因为,王X因岁数高超过法定的70岁,没有拘留,只是罚款700元。
接着,王X、文X委托胡代国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陈X赔偿二原告各14000多元、6000多元以及其他费用。
陈X因经济困难,也不懂法,没有提起反诉。
2021年2月4日下午,二原告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二案在法院第六庭合并审理,主审法官田常。
原、被告双方都说,没有打对方。
胡代国认为,这样的打架纠纷,一是法官不好判,判了一方不服,另一方会上诉,而且,被告还会另案起诉。官司继续打,就是好多年。结果双方都是劳民伤财,浪费司法资源,各方都无法过平安快乐的春节,不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不利于社会和谐。
胡代国发表辩论意见说:根据公安局提供的询问调查处理结果这一法律事实,一是证明本案的引起是被告方过生日砍错笋子;二是陈X打王X的耳光矛盾升级,导致双方互殴;三十王X夫妻是老年人,陈X是年轻人缺乏对老年人的依法尊重忍让;四是公安局拘留了陈X12天等事实,被告应当承担本案赔偿的主要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如果被告同意负责赔偿原告住院治疗费用、住院护理费、生活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的70%,那么,虽然,被告没有提起反诉,但是,为了早日化解矛盾纠纷,本代理人可以同意把被告父亲的住院费用,纳入本案一拼处理。
在法官的主持下,经过反复的协商,法官建议各承担对方住院费的60%、40%。其他费用放弃。
胡代国曾经上过中央电视台,作过县信访局和资阳市法院义务调解员,是本案二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为了套住被告,避免农村妇女陈X可能反悔,胡代国立即说:要得,就按老法官老专家刚才的意见,双方达协议。
当天下午6点过,胡代国及双方当事人都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押了拇指印。品叠由被告赔偿二原告住院治疗费8500元,被告分两次支付给原告。其他费用,包括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偿费、营养费。车旅费等,原告表示自愿放弃。
双方签字后,法官说,三案合并处理,无法作成一个法律文书。于是,法官安排,8日即下周星期一,原、被告到办公室重新签字。但是,8日这天9点,被告表示反悔。被告提出,各负责对方50%的赔偿费,否则,就不来法院签字,请求依法判决。
原告不同意被告反悔意见。经过法官好说歹说,反复做被告的工作,反复说清利害关系,最终,被告同意一次性当庭给付原告8000元,原告思来想去,还是表示同意。
这样,本案终于最后达成调解协议。胡代国在此谢谢法官工作有方,司法为民。各方终于过上愉快的春节!
胡代国案后总结于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