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登明,男,195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岳县镇子镇天河街南华巷33号,
被告:杨礼素,女,1953年12月18日出生,住安岳县岳阳镇铁西街2号19幢一单元702号,
诉讼请求
3、调解或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被告杨礼素与原告是朋友关系,因被告需要资金,于2016年11月24日,被告杨礼素向原告陈登明借款20万元。该款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开户名陈登明账号支付给收款人账号,开户行安岳县镇子营业所户名杨礼素。2018年5月26日被告还给原告人民币6万元,下欠14万元。被告重新写下借条:今借到陈登明现金壹拾肆万元。借款时间2019年9月26日付清。借款人:杨礼素签字押拇印。2018年5月26日,因原告目前急需钱用,经双方协商,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无果。根据借款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安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9年10月22日
附:本状副本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借条一张,银行打款凭据一张。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刘小明,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岳县镇子镇北大街北段34号,
被告:杨礼素,女,1953年12月18日出生,住安岳县岳阳镇铁西街2号19幢一单元702号,
诉讼请求
1、调解或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因被告与原告是朋友关系,2018年4月4 日,被告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15万元。该款原告通过安岳县玉清信用社(农商银行)户名蒋仁碧的卡号转款给同一信用社杨礼素的账号杨礼素本人予以认可转款属实,该款杨礼素已经收到(见附1银行转账单或者卡)。
2018年10月30日被告还给原告人民币贰万元,下欠13万元。被告重新写下借条:今借到刘小明现金壹拾叁万元(小写130000.00元)。借款时间六个月。借款人:杨礼素签字押拇印,2018.10.30.(见附件2借款条)
借款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无果。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安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9年10月22日
附:本状副本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借条一张,银行打款凭据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