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因工伤裁决法院调解18万元-胡代国代理成功430-433例
2020-09-16 11: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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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

安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刘志碧,

委托代理申请人:安岳县胡建法律服务部工作人员胡代国,联系电话15984216745

被申请人:鸿星尔克【资阳】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安岳县工业园 鸿星尔克实业有限公司

仲裁请求:

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于2020年9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

2、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医疗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15个月【2019年6月19日--2020年9月15日】;

3、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月【本人工资12个月平均数】

4、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4037元=69358元/12月X18月【以资阳地区统筹职工2019年平均工资69358为准】

5、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6238.67元=69358元/12月X8月【以资阳地区统筹职工2019年平均工资69358为准】

6、住院治疗费36981.68元,               第二次手术费暂定15000元

7、护理费7600元=80元/天X95天。        

8、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30元/天X25天   第二次手术住院10天伙食补助费300元。

9、营养补助费625元=25元/天X25天  第二营手术住院10天养补助费250元。

10、劳动能力鉴定的鉴定费、检查费、照片费600元

11、车旅费400元

12、胸椎固定支工具600元

以上合计:

 事实理由:

申请人刘志碧于2019年2月进入被申请人单位,从事车工工作【见证据1劳动合同】。在2019年6月19日19时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安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志碧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本次交通事故由钟子菊承担全部责任【见证据2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人在安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5天出院,医药费36981.68元。出院证遗嘱:出院后卧床休两个月【见证据3病历资料】。2019年12月13日,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志碧本次受伤为工伤【见证据4资阳市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书】。2020年5月13日,资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资劳鉴【2020】初010鉴定结论为捌级伤残【见证据5鉴定书】。2019年5月30日,被申请人不服,申请四川省劳动能力监督委员会再次鉴定,2020年8月20日,再次鉴定结论:刘志碧的伤残为八级【见证据6再次鉴定书】。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第八条及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资府函【2011】140号)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刘志碧的上述仲裁请求包括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XX元 。

综上,请求贵委支持申请人的上述仲裁请求。

.................................................................................

2020年9月15日

根据上面的仲裁申请书的请求及事实理由,仲裁员要求被申请人作出答辩。

被申请人律师辩称:申请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不能算工伤,社保行政部门认定申请人的受伤属于工伤,是错误认定。

胡代国在发表辩论意见时反驳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 患职业病的;(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被申请人律师辩称:根据交警队调解协议证明,交通事故责任方已经赔偿刘志碧治疗费三万多元,其他各项损失费30600元,即便是工伤八级,用人单位不应当再赔偿,否则,显失公平。

胡代国反驳说:原则上工伤职工刘志碧是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第三人承担交通事故赔偿后,并不影响并不能减少本案八级工伤赔偿的金额。理由如下:

如果造成交通事故的是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承担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依照是《侵权责任法》,侵害人只能根据受害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来减轻责任。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则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应该享受的权利,法律并没有规定任何免责的情形。侵权责任赔偿与工伤赔偿,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原则上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就本案而言,刘志碧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肇事方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刘志碧的受伤又被社保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八级。因此,刘志碧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也就是说,第三人承担交通事故赔偿后,并不影响并不能减少本案八级工伤赔偿的金额。这是有案例的,例如,本人曾经代理安岳文管局的唐X申请工伤赔偿仲裁案:十七年前,唐X在带检查团领导去参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唐虹一级伤残,当年,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出台,车方赔偿唐X各项损失费用70多万元。17年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唐虹请求享受工伤二级待遇,获得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被告律师听了上述胡代国的辩论意见,气愤不已。便提出要看胡代国的代理手续。结果,哑口无言。

被告律师辩称:工伤职工受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只能算到2019年6月19日交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时止,共12个月,不应当 算到2020年9月15日共15个月工资。






胡代国反驳称:资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志碧的受伤为八级工伤,申请人申请从2019年6月19日解除劳动合同。可是,用人单位申请再次鉴定,三月后,再次鉴定结论仍然是八级工伤。所有,被申请人应当增加支付三个月本人平均工资,共计支付刘志碧 受伤治疗期间的工资1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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