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安岳市场局罚款,被团长父母起诉,4800罚款改为1000元
2021年3月16日,安岳白塔寺乡砖厂行政诉讼安岳县市场局罚款纠纷一案,
胡代国为原告魏治安书写了自我辩论意见,胡代国坐在旁听席。
庭审后,本来该胜诉的案件,由于法官安排和解,结果,原告老婆同意给一千元罚款,本案撤回起诉。魏治安说:对不起,少输也算赢,谢谢胡老师!你说行政诉讼依法不能调解,但是,市场局所长反复做工作,所以,我老婆签字,同意罚款一千元撤诉。
白塔寺乡红利建材厂诉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一案
代 理 意 见
尊敬的法官:
原告安岳县白塔寺乡红利建材厂请求确认被告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市监处【2020】464号罚款违法,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书,请求的基本事实和理由如下:
基本事实:
安岳白塔乡红利建材机砖厂使用的机器是国标的,多年来所生产的砖经相关部门检验,完全符合国家标准。企业依法纳税并向相关管理部门作贡献,从来没有因为砖的尺寸偏小被罚款。2017年,因环保需要,企业停产整改,厂里没有一块成品砖。2019年,因为贷款压力大,生产了叁万匹砖胚,都装在能窑里,准备先烧1万匹。刚发火不久,各级政府领导赶到现场,强行拉闸断电,导致所烧的一万匹砖未达到质量标准,该叁万匹砖至今还在能窑里。
法定代表人秦x 的儿子是现役军人团长。老公魏治安病的死去活来,多次住院治疗,因为投资砖厂亏损数百万元,贷款借款债务累累。
2020年9 月,秦X收到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企业罚款4800元?
处罚决定书案件简介:......实际于2019年10月14日总共生产了一万匹......虽然抽样单显示抽样基数为3万匹,实际是有3万匹放在能窑里,但是,只烧了1 万匹,由于当时环保局和当地政府不允许烧,所以,还有2万匹生胚未烧。本案的违法事实为该厂生产、销售不合格烧结普通砖产品.....价值3200元,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款4800元。
秦X夫妻不服处罚,委托胡代国提起行政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代理人认为:抽样单上的认定事实错误,检验报告依据其错误的事实作出“尺寸不合格”的违法结论,市场局再依据检验报告认定的“尺寸不合格”的错误事实,作出对原告罚款4800元的行为,自然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原告的前述论点,从以下几方面足以论证:
一是抽样单及检验报告上有两处缺乏真实性。
1、原告的制砖机是国标的,过去多年生产出来的砖的尺寸都符合国家标准,原告怎么可能去变小尺寸呢?砖的原材料是岩石,岩石又不值钱。被告所说的为了节约成本,原告故意缩小尺寸,是无稽之谈。
2、因为抓环保,原告于2017年就没有烧砖了,企业成品库房并没有已经烧结的成品砖,但是,抽样单及检验报告上显示:抽样样品100块砖的地点一栏,却写成“抽样地点”“该企业成品库房”,这个事实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案件简介”认定的事实完全不符。
3、案件简介称:“.....实际于2019年10月14日总共生产了一万匹......虽然抽样单显示抽样基数为3万匹,实际是有3万匹放在能窑里,但是,只烧了1 万匹,由于当时环保局和当地政府不允许烧,所以,还有2万匹生胚未烧”
4、上述被告自己确定的事实证明:三万匹砖都在能窑里,不是抽样单上记录的,在“成品库房里”。而能窑里有两万匹准备烧而没有烧的砖胚子,刚刚发火正在烧的1万匹“砖”还没有达到烧好的火候,即没有达到质量标准,就被政府要求电力部门强行拉闸断电。工作人员将能窑里的2万匹砖胚子加上正在烧的1万匹“砖”,都统统认定为违法生产销售的“成品砖”“烧结砖”,并予以罚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国家规定“抽样基数”标准为3万匹以上至15万匹或者一批次,工作人员为什么要在抽样单上“抽样基数”一栏故意扩大,填上3万匹。显然,该行为违法。
6、工作人员将原告自己认为都完全不合格的“砖”,强行抽样去检验,被告依据该错误的检验报告,作为行政处罚罚款的依据,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是被告认定涉案砖不合格是原告违法生产造成,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因为,涉案砖不合格是由于特殊原因,由于政府抓环保,由于电力部门强行拉闸断电造成。
从抽检的时间2019年10月14日证明:因为环保检查,当时,原告刚入窑正在烧的砖胚子,由于村支书带领政府多部门执法人员到厂责令停止烧砖,电力部门强行拉闸断电,造成整个窑子里的2万没有烧,1万没有没有烧结合格。前述客观事实,原告已经向法庭提供并陈述了村、乡、派出所、要求应对上级环保检查,责令不准烧砖的客观事实。
三是被告未依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的违法时间、现场,当面作出询问调查确认是否存在违法的笔录,而是在检验报告发出一年多才作调查询问笔录,才作出处罚决定,其处罚行为属于程序违法。
四是原告的企业因为2019年抓环保而停产至今,又因2020年冠状病毒流行不能恢复生产,加之魏治安多次重病住院治疗,贷款借款债务累累,被告在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仍然对一个现役军人的父母的企业罚款,不符合法律背后是法理的原则。
更不可理解的是2020年9月8日,检验报告后,有二人利用被告的大红公章,冒充执法人员,以交壹万元罚款就可以继续生产烧砖为借口,骗走魏治安人民币壹万元。本案已经报案,等待公安局的鉴定后,再另案起诉。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应当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请求法院支持本代理意见,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胡代国,联系电话15984216745
2021.2.22
法庭风波:
22日9点开庭前,胡代国向法官曾君递交了企业的推荐函及特别授权委托书,申请出庭为企业代理诉讼活动。由于行政庭的庭长曾君长期拒绝胡代国代理诉讼。胡代国只好坐在旁听席上。
曾君说:“胡代国没有提供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工资证明及工资纳税证明,只凭企业的推荐函及委托书,不能出庭代理,代理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有权临时雇佣人员,企业雇佣我委托我代理诉讼活动,只需要委托书,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等,法官对相关法律理解错误。可能是记恨胡代国曾经举报过一些法官开茶楼收红包,断了他们的财路。
”胡代国大声地说:全国各地都有人委托我去出庭代理诉讼,高院、中院,外地法院,都同意我出庭代理诉讼,唯独这里拒绝我代理诉讼。我早就料到曾法官不准我代理,所以,我写了较为全面的辩论意见,让魏治安照读就行。
川安岳市场局罚款4800元,被军人父母委托胡代国告上法庭
白塔寺乡红利建材厂诉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一案
代 理 意 见
尊敬的法官:
原告安岳县白塔寺乡红利建材厂请求确认被告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市监处【2020】464号罚款违法,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书,请求的事实理由如下:
基本事实:红利建材机砖厂投产多年,每年依法纳税并向管理部门作贡献,从来没有因为砖的尺寸偏小被罚款。2017年,因环保需要,企业停产,厂里没有一块成品砖。2019年,因为贷款压力大,生产了叁万匹砖胚,装在能窑里,准备先烧1万匹。刚发火不久,各级政府领导赶到现场,强行拉闸断电,导致该叁万匹砖至今还在能窑里。
法定代表人秦x 的儿子是现役军人团长。老公魏治安病的死去活来,因为投资砖厂亏损数百万元,贷款借款债务累累。
2020年9 月,秦X收到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企业罚款4800元?
处罚决定书案件简介:......实际于2019年10月14日总共生产了一万匹......虽然抽样单显示抽样基数为3万匹,实际是有3万匹放在能窑里,但是,只烧了1 万匹,由于当时环保局和当地政府不允许烧,所以,还有2万匹生胚未烧。本案的违法事实为该厂生产、销售不合格烧结普通砖产品.....价值3200元,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款4800元。
秦X夫妻不服处罚,委托胡代国提起行政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代理人认为:抽样单上的认定事实错误,检验报告依据其错误认定违法,市场局依据检验报告认定的错误事实,作出的罚款行为,严重的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抽样单及检验报告上有两处缺乏真实性。
1、原告的制砖机是国标的,过去多年生产出来的砖的尺寸都符合国家标准,原告怎么可能去变小尺寸呢?砖的原材料是岩石,岩石又不值钱。被告所说的为了节约成本,原告故意缩小尺寸,是无稽之谈。
2、因为抓环保,原告于2017年就没有烧砖了,企业成品库房并没有已经烧结的成品砖,但是,抽样单及检验报告上显示:抽样样品100块砖的地点一栏,却写成“抽样地点”“该企业成品库房”,这个事实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案件简介”认定的事实完全不符。
3、案件简介称:“.....实际于2019年10月14日总共生产了一万匹......虽然抽样单显示抽样基数为3万匹,实际是有3万匹放在能窑里,但是,只烧了1 万匹,由于当时环保局和当地政府不允许烧,所以,还有2万匹生胚未烧”
4、上述事实证明:三万匹砖在能窑里,不是在“成品库房里”。而能窑里有两万匹准备烧而没有烧,刚刚发火正在烧的1万匹砖还没有达到烧得火候,就被政府要求电力部门强行拉闸断电。工作人员将能窑里的2万匹砖胚子加上正在烧的“砖”,认定为成品砖烧结砖,缺乏法律依据。
5、国家规定“抽样基数”标准为3万匹以上至15万匹或者一批次,工作人员为什么要在抽样单上“抽样基数”一栏故意扩大,填上3万匹。显然,该行为违法。
6、工作人员将原告自己认为都完全不合格的“砖”,强行抽样去检验,被告依据该错误的检验报告,作为行政处罚罚款的依据,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是被告认定涉案砖不合格是原告违法生产造成,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因为,涉案砖不合格是由于特殊原因,由于政府抓环保,由于电力部门强行拉闸断电造成。
从抽检的时间2019年10月14日证明:因为环保检查,当时,原告刚入窑正在烧的砖胚子,由于村支书带领政府多部门执法人员到厂责令停止烧砖,电力部门强行拉闸断电,造成整个窑子里的砖都没有烧结合格,造成厂门外坝子上堆放的砖胚子都无法烧成成品砖。前述客观事实,原告已经向法庭提供并陈述了村、乡、派出所、要求应对上级环保检查,责令不准烧砖的客观事实。
三是被告未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的时间、地点,现场,及时作出询问调查确认是否违法的笔录,而是在检验报告发出一年多才作调查询问,才作出处罚决定,其处罚行为属于程序违法。
四是原告的企业因为2019年抓环保而停产至今,又因2020年冠状病毒流行不能恢复生产,加之魏治安多次重病住院治疗,贷款借款债务累累,被告在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仍然对一个现役军人【团长】的父母的企业罚款,不符合法律背后是法理的原则。
更不可理解的是2020年9月8日,检验报告后,有二人利用被告的大红公章,冒充执法人员,以交壹万元罚款就可以继续生产烧砖为借口,骗走魏治安人民币壹万元。本案已经报案,等待公安局的鉴定后,再另案起诉。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应当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请求法院支持本代理意见,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胡代国,联系电话15984216745
2021.2.22